安陽律師談房屋遺囑繼承糾紛
發(fā)布日期:2012-10-14 作者:110網律師
2012年2月10日安陽電臺社會與法欄目稿件
【案情介紹】現(xiàn)年71歲的張老太,在21年前的1990年與王龍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而王慧、王琳和王海均系王龍與前妻所生子女。2010年10月28日,王龍因病去世,遺有本市海防路一處房屋,該房屋系張老太與王龍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在2008年8月期間,王龍立下自書遺囑,內容為:將所有財產給予三個女兒共同平均繼承。
2011年2月下旬,張老太起訴到法院稱,她與王龍于1990年3月6日登記結婚時,王龍系再婚,王龍與前妻生育有三個女兒,即本案的三名被告,當時均已成年出嫁。而她與王龍婚后未生育,夫妻擁有共同房屋一處多年來居住在此,即本案爭議的房屋。期間,作為妻子的自己給予了王龍無微不至的照顧,尤其是丈夫肝硬化8年臥床期間,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但王慧、王琳和王海卻不盡贍養(yǎng)義務。
張老太認為身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產權人之一,依法應享有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且對王龍盡義務較多應多分得遺產份額?,F(xiàn)雙方因房屋分割產生爭議,并導致矛盾激化,請求法院對涉案房屋判歸自己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而屬王龍名下的遺產分割自己應該多得,要求房屋歸自己所有,由她給付王龍女兒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本案要點】1、王龍是否有權以遺囑的方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2、遺囑的部分條款無效會導致遺囑整體失效嗎?
主持人:法庭上,王慧、王琳和王海辯稱張老太與父親王龍婚后,由于身體不好,根本無法照顧好父親。而是她們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父親王龍在去世前,留有遺囑名下遺產房屋歸三個女兒繼承。審理中,她們申請兩名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均證實被繼承人王龍的遺囑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少年夫妻老來伴,剛剛經歷了喪夫之痛的張老太,又不得不在古稀之年與兒女對簿公堂。好的,在介紹完案情后,我們有請今天節(jié)目的嘉賓周立律師。你好,周律師。
周立:主持人好,聽眾朋友們好。
主持人:今天這個案例涉及到繼承方面的問題,在節(jié)目的開始,您能不能先給大家講一下遺囑都有哪些內容?
周立:繼承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在說到遺囑之前,首先明確什么是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是指自己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實踐中,遺囑繼承爭議較多,其中大多是因遺囑效力引起。在我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五種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大,口頭遺囑的效力相對最低。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時,找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在沒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如有必要,最好辦理遺囑公證。
主持人:周律師,這五種遺囑在辦理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周立: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相對比較嚴格,而且經過公證效力較高。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主持人:哦,看來遺囑形式還是多種多樣的,內容也比較多,您還是從法定繼承說起吧,它和遺囑繼承的關系是怎么樣的?
周立: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從這句話我們知道,如果有遺囑的話,首先應執(zhí)行遺囑繼承。
主持人:看來法律也有其人性的一面,也就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在本案中,我們知道王龍在遺囑中把夫妻共有的財產讓三個子女繼承,他這種行為有效嗎?
周立:從前面案情的介紹來看,王龍和張老太雖是再婚,但房屋屬兩人的共同財產,他在遺囑中只能處置自己的財產,涉及房屋的共同財產,只能處置自己的份額。對妻子張老太的財產,王龍是無權處置的。所以遺囑部分有效。
主持人:遺囑部分有效,也就是說其他部分還是有效的。遺囑的部分無效并不一定導致整個遺囑無效。那么,周律師,如果遺囑無效,會導致什么樣的后果。
周立:我們前面說過,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但如果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應該按法定繼承來分割遺產。而法定繼承分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人繼承,第二順序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還有代位繼承、轉繼承等等,因為時間關系,就不一一說了,今天我們主要說遺囑繼承方面的話題。
主持人:好的,回到本案,如果說王龍的遺囑部分有效,那么也就是他把自己的份額用遺囑的形式分配給了自己的子女,您剛才說,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是不是可以這樣說,王龍取消了自己妻子的繼承權。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決的呢?
周立:也可以這么說,被繼承人王龍生前立有遺囑,并且將自己的遺產作了處分,由于張老太對王慧、王琳和王海提供的證人證言,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法院確認了遺囑的真實性。該遺產應按遺囑繼承處理,遺產由三個女兒共同平均繼承。最后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在訴訟中經法院委托評估,估價為人民幣155.4萬元。王慧、王琳和王海系被繼承人王龍的女兒,均有繼承王龍遺產的權利。而涉案房屋系張老太與王龍夫妻共同財產,遺產繼承時應將屬張老太的一半分出, 其余一半作為被繼承人王龍的遺產進行繼承,即遺產范圍為房屋產權二分之一。判決涉訴的海防路房屋歸張老太所有;另張老太須分別支付三繼女各人民幣25.9萬元。
主持人;案件到此算是有了一個結果。但是,周律師,現(xiàn)在社會上很多人在訂立遺囑方面有很多誤區(qū)。許多老人以為遺囑是遺言,以為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們也認為父母沒有必要交代令人難過的事。您能不能借此機會給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普及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呢。
周立:好的,首先我要糾正一點,遺囑不是遺言。有這樣想法的朋友實際上是一種誤解。遺囑是《繼承法》規(guī)定的一種法律行為,內容以處理遺產為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立遺囑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愿、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體十分虛弱時、臨終時、患有重病時才想起立遺囑,這個時候會發(fā)生意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在現(xiàn)實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家庭糾紛的案例較多。因此,老人應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產生糾紛。另外,老人訂立遺囑后,遺囑內容要注意保密,遺囑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丟失或被別人篡改。生活中也常有這樣的事,有的子女在獲知老人立遺囑或遺囑內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遺囑中的繼承人或繼承份額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鬧事,迫使老人多次修改遺囑,給老人身心帶來很大傷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遺囑保密工作,在適當的時候把遺囑交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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