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應否對丈夫交通肇事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09年10月1日晚11時左右,劉某駕駛自有的重型貨車在運輸途中發(fā)生單方事故翻車死亡,同時造成同車的另一司機蘭某嚴重受傷。蘭某受傷后花費醫(yī)療費用22萬余元,法醫(yī)鑒定構成六級傷殘,且終生存在部分護理依賴。肇事車輛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只投保了3萬元,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3萬元。由于剩余損失沒有著落,蘭某將劉某妻子、劉某父母(已與劉某夫妻分戶另過)、劉某的子女(未滿10周歲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原告的損失。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因此所生之債為侵權之債,因劉某侵權所生之債應為劉某的個人債務,故應判決在劉某的遺產范圍內清償蘭某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購買貨車從事運輸,應認定為劉某夫妻共同經營,在經營過程中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劉某死亡后劉某的妻子應當賠償蘭某的損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劉某經營貨車的行為應屬夫妻共同經營。劉某生前已與其父母分家另過,其購買貨車經營運輸業(yè)務,購車款來自夫妻共同財產,經營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劉某的子女系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劉某經營貨車的行為應屬夫妻共同經營。
二、劉某開車肇事形成的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開車是一種風險職業(yè),有利益也有風險,劉某在深夜出車由于視線等原因致使車輛翻倒路邊坎下,并不是劉某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故的發(fā)生應當認定屬于一般過失。在經營過程中由于一般過失產生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劉某的其他家庭成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某的父母早已與劉某分戶另過,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劉某父母和子女繼承了劉某遺產的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夫妻共同經營的車輛由于丈夫一般過失原因造成事故損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應當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朱烈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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