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漢族。1990年因犯強奸罪被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4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取保候?qū)彛?010年3月17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3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新鄉(xiāng)市看守所。
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新牧檢刑訴[2010]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謝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
2008年至2009年間,徐xx(已判刑)等人利用獄友、朋友關系糾集一些社會上無業(yè)閑散人員,在新鄉(xiāng)市區(qū)進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徐xx為首,張xx、王xx(均已判刑)等人為骨干成員,朱xx、朱xx(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為積極參加者的具有黑某會性質(zhì)的犯罪團伙。為了獲取更多的經(jīng)濟利益,該犯罪團伙多次采取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方式,專門替人壯聲勢、擺平事端。平時,犯罪成員多糾集于徐xx家中,或通過電話聯(lián)系,聚集到指定地點,按徐xx等人的指揮,到達現(xiàn)場采用語言威脅等方式進行犯罪活動。事后,徐xx等將所獲贓款分給參加者。在組織紀律方面,徐xx等人要求成員必須保持電話暢通,對其電話指令必須盡快到場,外出辦事不允許遲到,拿到錢后都交給徐xx等人分發(fā)。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徐xx親自或指使其成員多次以壯聲勢、撐場子等方式,憑借強勢,強立債權、強索債務、滋擾社會秩序,其暴力威脅滋擾活動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形成重大某會影響,使群眾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受阻,影響極其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
二、敲詐勒索
2008年11月一天下午,劉xx找到徐xx(已判刑)要其幫忙到勝某路xx游戲廳,向老某討回自己輸?shù)腻X,徐xx便糾集張xx、宋xx(均已判刑)等人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游戲廳以要挾拉電閘、堵門等方式強行向老某邱xx討要2萬元。被害人邱xx被迫退付2萬元現(xiàn)金。事后李某某分得200元。
三、尋釁滋事
1、2008年11月19日上午,王xx、宋xx(均已判刑)等人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在牧野區(qū)xx村,到村長某舉會場幫人場、壯聲勢,事后李某某分得辛苦費100元。
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市X路xx村瓷磚廠負責人朱xx因村民張xx在廠圍墻外挖坑,雙方發(fā)生矛盾繼而互相糾集人員,王xx、宋xx(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來至廠外站場助威,后李某某獲得“出場費”100元。
3、2008年3月,家住城南莊的劉xx因拆遷問題與拆遷方人員發(fā)生糾紛,張xx(已判刑)糾集宋xx(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前往助威幫場,民警到場制止了沖突。事后每人獲得出場費50元。
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申xx(已判刑)糾集宋xx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十余人到勞動路xx花園X號樓工地施工現(xiàn)場,以堵門、攔截運料車等方式干擾施工單位正常施工。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并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
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辯解稱,其行為不符合黑某會性質(zhì)犯罪的四個特征,構不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
2008年至2009年期間,徐xx(已判刑)等人利用獄友、朋友關系糾集一些社會上無業(yè)閑散人員,在新鄉(xiāng)市區(qū)進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徐xx為首,張xx、王xx(均已判刑)等人為骨干成員,朱xx、朱xx(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為一般參加者的具有黑某會性質(zhì)的犯罪團伙。為了獲取更多的經(jīng)濟利益,該犯罪團伙多次采取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方式,專門替人壯聲勢、擺平事端。平時,犯罪成員多糾集于徐xx家中或通過電話聯(lián)系,聚集在指定地點,按徐xx等人指揮,到達現(xiàn)場采用語言威脅等方式進行犯罪活動。事后,徐xx等將所獲贓款分給參加者。在組織紀律方面,徐xx等人要求成員必須保持電話暢通,對其電話指令必須盡快到場,外出辦事不允許遲到,拿到錢后都交給徐xx等人分發(fā)。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徐xx親自或指使其成員多次以壯聲勢、撐場子等方式,憑借強勢,強立債權、強索債務、滋擾社會秩序,其暴力威脅滋擾活動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形成重大某會影響,使群眾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受阻,影響極其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同案犯徐xx的供述稱,我替別人要賬分成。我要賬的事會喊楊xx、二某(張xx)、大某甲、小某乙(朱xx)他們一起去,需要人多的時候,他們幾個再喊手下的小某們一起去,事成后我們先分成,底下的小某們給他們分的少。平時和楊xx、二某、大某甲、小某乙他們是通過電話聯(lián)系,平時他們都喜歡去我們家玩,我家開過一段棋牌室,他們也好玩牌,在我家吃飯,我比較好朋友。我們有事商量著辦。我有幾回要賬,我和要賬的老某認識,他們要不來錢,我去幫他們要賬后,(我)給他們分的錢。來找我?guī)兔ν隋X的人,都是我身邊的如勝某、小某乙他們的朋友,一般按五五分成,具體如何分,一般當時也再商量。我們朋友之間平常有事都是電話聯(lián)系,然后再一起去。
2、同案犯王xx的供述稱,我與徐xx在沒結婚之前無固定職業(yè),包括結過婚后也沒有正當職業(yè)。結婚后我和徐xx開過一段棋牌室,后來就全靠徐xx往工地上介紹一些零活和替別人要賬、站場助威掙“出場費”這些費用來掙錢,當然工地上現(xiàn)在生意也不好,欠賬太多,不好干,徐xx有時也頭疼,后來就以替人要賬為主了。我最早知道的是徐xx往家拿這些錢(出場費)是從2008年初左右,開始接觸這些行業(yè),之前我不知道徐xx要過這些錢沒有。非法收入大某三、四萬左右,具體沒細算,這些錢除給底下人分一部分,全部用于生活開銷上。俺倆結婚后,比較固定往俺家的有楊xx、張xx(二某)、朱xx(小某乙)、大某甲、黑某(朱xx)、白xx、蘆xx(大某丙)、張xx(三哥)、宋xx、李某某等人經(jīng)常去我家吃喝打牌。楊xx、張xx倆人跟徐xx關系比較好,有啥事徐xx會對他倆講,也讓他倆去辦,比如要賬之類的事。徐xx說他倆比較義氣實在,其他人比較圓滑。有時他們在一起商量時我聽到了要是我好事會親自領人去,如體育館要錢的事,一般徐xx都不會讓我去,會讓楊xx、張xx、大某甲等人領人去。徐xx說過像這種錢(要賬的出場費)都是30%抽成,這個規(guī)定大某伙都知道。我所知道的楊xx手下沒人,張xx手下有大某甲、大某丙(蘆xx),宋xx手下有李某某,黑某手下有他的人但我不認識,張xx算是徐xx的朋友,白xx、小某乙倆人手下也沒人,但徐xx有啥事都喊他倆,他倆也去,在這些人中徐xx說啥他們都聽。徐xx對楊xx、張xx、小某乙等人要求這些人平時手機開著,有事打電話速來,外出辦事不允許遲到,要到錢或掙到錢后都拿到俺家再分。每次外出辦事或要賬由徐xx通知人,徐xx有時不去的情況下會讓楊xx、張xx倆人領人去,有時也讓我領人去,例如體育館的事。如果讓楊xx和張xx領人去現(xiàn)場,由楊xx負責,因為楊xx會說,二某最多喊小某們?nèi)コ鋽?shù)站場,我要去的話由我和楊xx負責。每次去徐xx安排。這些人沒有正當職業(yè)。楊xx、小某己、二某、大某甲、黑某、小某他們平時就是幫人要帳、打個架混個頭錢。
3、同案犯楊xx的供述稱,大某是2008年4月左右,在一次朋友吃飯當中我經(jīng)人介紹認識的徐xx,后來覺得徐xx這個人挺夠朋友就開始和他在一起玩,我也經(jīng)常到徐xx家吃飯,張xx、大某甲、白xx、大某丙等人也常到徐xx家吃飯,就這樣我們互相熟了起來,徐xx當時給我介紹這些人時,說關系都不錯,以后都以朋友相待,因為徐xx比我大,我一般都稱呼他叫“斌哥”,他一般說啥話我都聽。我們經(jīng)常在一起在徐xx家吃飯喝酒,一起打牌、洗澡等,另外大某出來站場混出場費的事情都是其他人聯(lián)系徐xx后徐xx才領著我們?nèi)サ?。如果不在一起的話,都是徐xx打電話通知我們到某個地方集合到一起的,例如xx公司的事情等。都是徐xx聯(lián)系我們后,到場后我們聽徐xx的安排,有些情況下徐xx通知張xx后,張xx也常領另外一些人到場。像是體育館游戲廳要求退錢,白xx新榮街工地的事情等,徐xx沒去他就讓王xx領著我們?nèi)サ?,但這種情況下徐xx不去的話大某會安排張xx帶領人去,我們當中像大某甲、大某丙等主要是跟著張xx的。徐xx和張xx認識十幾年了,以前還共同坐過牢關系一直很好,王xx和徐xx是倆口,徐xx比較信任二某。每次在做這些事情到場大某都是乘出租車去的,而且車費都是徐xx付的。我們每次做這些事情的目的大某是為了掙些“出場費”去的,但有時我被徐xx帶去之前不知道是什么事情,到場后我聽徐xx的安排,每次都有分得“出場費”或“辛苦費”的錢。都是由徐xx分給我“出場費”。徐xx分給我的錢都是喊徐xx幫忙站場的人給他的,因為我們這些人都由徐xx“罩頭”(負責)的。我們都沒有固定的職業(yè)和收入。
4、同案犯張xx的供述稱,參與敲詐別人的事有徐xx、王xx、申xx、小某己、俊某、大某甲、小某丁、我,還有各自下面有小某,我們和徐xx、王xx、俊某、大某甲、小某丁是一幫,申xx、小某己他們是一幫,平時相互都認識,有事的時候相互幫忙。徐xx和大某甲、俊某幾個社會混混一起,我跟他們混熟了,知道徐xx組織一幫小某們,新鄉(xiāng)市有人花錢需要召集人去打架鬧事,徐xx負責聯(lián)系下面我、大某甲、俊某、勝某、孬某、小某丁等人,我們這些人再召集下面的小某們?nèi)ゾ奂饋砺牶蛘{(diào)遣,說去哪就打的火速趕到,到達后徐xx就去找人家說事,事成后每人發(fā)錢,每次50、100元不等,級別高的像我、大某甲多一些100,下面小某50元出場費。仗著我們?nèi)硕鄤荼娙ネ{、嚇唬對方,替雇主去擺平事。(徐xx)他說要打電話能聯(lián)系上,隨叫隨到,保持通話暢通。出來做事,都是徐xx給我打電話喊我去的,給我說具體的地方,我趕到后再找到他。凡是徐xx喊我去做的事情都是由他出面負責的。徐xx的主要生活來源我不清楚,徐xx倆口都沒啥正當職業(yè),成天閑在家中。我目前的經(jīng)濟來源有時打個零工掙點錢,再者就是跟著徐xx等人站場混個“出場費”。
5、同案犯宋xx的供述稱,申xx和徐xx經(jīng)濟來源不一樣。申xx靠在外面替人出個氣、站個場、帶小某掙錢,徐xx靠在外面替人要帳掙錢。我知道徐xx要錢大某數(shù)帶有威脅性,如果主家不給就威脅對方直到達到目的。經(jīng)常和徐xx在一起的有俊某、大某甲二某、大某丙等人。徐xx對我說,手機不要關,有事給你打電話你得來。要賬方面他(指徐xx)說要是“死賬”(指長某要不過來的或主家不給的躲避的、賴賬的)他分要回來的六成,“活賬”(指短期內(nèi)能要回或者容易要的賬)他得要回錢的三成,徐xx將要回的錢再往下分配給和他一起去的人,誰去給誰分錢。
6、同案犯蘆xx的供述稱,張xx,外號:二某,早在十幾年前我家與他家離得不遠我早就認識他,2008年7月份我又遇見了他,就經(jīng)常在一起玩,后來張xx就領著我去過徐xx家,楊xx、大某甲、小某丁、小某乙也常在徐xx家,因為他們比我大某些,我就稱他們叫哥,那段時間我經(jīng)常在徐xx家吃飯、打牌聚在一起,有時也見宋xx、李某某去過他家。我們出來做的事情都是徐xx負責,他說了算,張xx和楊xx與徐xx關系最近,有些事徐xx也會讓他倆去“伸頭”負責,但分錢時都是由徐xx拿著給我們再分。徐xx在我們中間年齡較長,為人也算義氣,我們在一起吃飯、唱歌、喝酒等花銷都是徐xx出的錢,我們一般都稱呼他叫“斌哥”,所以有啥事他說了算。徐xx說過平時手機開著,有事打電話速來,另外每次出來辦事讓早去點,不能遲到。我怕徐xx這個人,人品不行,喝點酒酒風不正,人稱徐瘋子,好打架、心眼多,不去怕得罪他。徐xx、張xx、申xx等人無固定職業(yè)。他們平時的經(jīng)濟來源主要靠替人要賬、去站場助威掙個錢。徐xx、楊xx、張xx、大某甲、小某乙、艷某、黑某、德某、白xx、申xx等人是江湖弟兄關系。
7、同案犯朱xx的供述稱,和徐xx常聯(lián)系的有俊某(楊xx)、二某(張xx)、白xx、孬某(姓名不詳)、勝某(姓名不詳)、小某乙(朱xx)、老某(姓名不詳)和我。和徐xx關系較好的有俊某、二某、大某甲、大某丙、宋xx等人??∧?、二某、大某甲、宋xx、大某丙等人徐xx一般要賬或充人數(shù)的事都會喊他們,喊二某、大某甲是利用他們倆讓再喊他倆各自手下小某們,喊宋xx是利用宋xx去開車,喊俊某、大某丙是相信他倆,但是他要是在外面與人打架了,他會喊我去幫忙,有時我也喊點人去幫忙。二某手下有大某甲、大某丙等人還有些小某們都是些十六、七歲,本市人,我見面認識,宋xx手下有德某(李某某)。徐xx曾對我們講過有啥事打電話趕快過來,另外外出辦事讓早點去別遲到之類的話,手機開著有事電話聯(lián)系快點過去,有時他給我打電話半夜喊我我也得過去。具體要賬他(指徐xx)與對方怎樣談提成的事我不清楚,但每次喊我們外出掙“出場費”一般都是徐xx罩頭,回來后按人頭再分配,每次每人100元。“出場費”就是雇主臨時雇用我們?nèi)樗k事,例如工地上拆遷喊我們?nèi)ヅ鯃鰤崖晞莼蛱鎰e人打架去壯聲勢,也不真打,只去嚇唬對方。
8、同案犯王xx的供述稱,我所參與的事情,大某都是徐xx負責的。因為別人喊他去幫場,他又叫上我們的,所以由他負責。如果徐xx不在或沒去由王xx或楊xx負責。例如體育館電子游戲廳的事是徐xx讓王xx領我們?nèi)サ?、紅石榴游戲廳與大某經(jīng)理談事也是徐xx讓他領著我和小某先去談的事。我們所做的事每次基本上都能分得錢,這些錢我全用于養(yǎng)家糊口,我也沒啥其它收入。基本上都是由徐xx分給我的。因為他叫我們?nèi)サ?,事情是由他罩頭負責的。
9、同案犯白xx的供述稱,徐xx無業(yè),我有啥事都是通過大某甲叫徐xx等人去的,這些人都是為了出場費而去的,去掙個錢。聽大某甲說徐xx下面有大某甲、俊某等人,是一起混社會的,專門替人出場掙出場費。
10、同案犯王xx的供述稱,大某甲無固定職業(yè),經(jīng)濟來源主要是靠替人要錢、往工地要錢。我下崗后無業(yè),靠給人打零工,靠和大某甲他們外出幫人要帳掙個零花錢。大某甲說過有啥事盡快過來,辦事時要聽他安排,完事后給我發(fā)錢,每次100元。
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稱,我來投案自首的,因為我和申xx、徐xx等人一起干過一些事情。他們兩個人沒有固定工作,都是靠替別人出個氣、幫個忙或者幫別人要賬提成掙錢,這是他們的經(jīng)濟來源。就是熟人誰受氣了,幫人打架,替人出氣或者替別人說事,混個頭。例如像拆遷這事,就找到他們這些人,讓居民都害怕,起到一些威脅作用。我當時自己做塑鋼生意,平時沒活了,才跟宋xx一起去干那些事。經(jīng)常和申xx一起的有宋xx、小某戊、長某、小某己等人。和徐xx一起的有俊某、二某、小某乙、大某甲、大某丙、王xx等人。
(二)、敲詐勒索
2008年11月一天下午,劉xx找到徐xx(已判刑)要其幫忙到新鄉(xiāng)市X路xx游戲廳,向老某討要自己輸?shù)腻X,徐xx糾集張xx、宋xx(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游戲廳以要挾拉電閘、堵門等方式強行向老某邱xx索要2萬元。被害人邱xx被迫退付2萬元。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辨認筆錄(被害人)證實被告人楊xx系案發(fā)時自稱劉xx表哥及向其索要現(xiàn)金的人之一。
2、證人劉xx證言稱,大某是2008年底,有一次在勝某路西大某我和楊xx偶遇就相互留了聯(lián)系方式,我把我在游戲廳輸錢的事告訴他,他說能幫我退錢,我就讓他幫忙退了二某元錢,我分給他一萬元。過了幾天,俊某叫了一群人領我去對面游戲廳談退錢的事,俊某和老某談退錢,我在外面站,后來老某娘叫我來,給我退二某元錢??∧澈屠夏衬镎f要是不退的話就拉電閘,等老某來說事,一會老某就來了,出去了一會兒把二某元拿來了,我就將二某塊錢退到手了,之后楊xx向我要走了一萬元。是之前說好的,五五分賬,算是好處費。他們?nèi)チ耸畮滋柸耍硕鄤荼?,雖然沒有拿東西也是夠厲害的。
3、被害人邱xx陳述稱,下午17時左右,我接到店內(nèi)服務員電話說劉xx和他表哥(指楊xx)又來了,非要見你退錢,要不就要拉閘停電,不讓做生意,我聽后馬上趕過去,我去后見門口站有約五、六個中年男子和徐xx,見面后我們簡單說了二某寒暄話,而后徐xx直入主題說:“這是我的朋友,在你店內(nèi)玩游戲,輸了幾萬塊錢,你多少退點給我個面子,要不會讓兄弟們瞧不起”,我說:“可以,要退多少”,徐xx和那個黑某男子(指楊xx)說:“昨天說好了不是退二某嗎,你不會變卦了”,我說:“太多了。我做生意也不容易”,徐xx聽后就有些不情愿:“二某元對你來說可以,退點吧,要不這么多兄弟不是白跑了嗎”,我又堅持說實在太多沒法給你,黑某男子說:“不給不行,這么多人也不能白來”,徐xx又接過來話說:“我要是不管,今天你可就倒霉了,孩們要是鬧起來你做不了生意”,說完他往門外指了一下站在門口的那五、六個中年男子,我看事不對就害怕他真鬧起來對徐xx說:“你要多少錢”,徐xx講:“二某元”,我考慮了一下說:“可以,但有一條,從今后劉xx不能再來我店玩”,于是我讓吧臺趕快湊錢給了徐xx二某元,誰知徐xx無賴的要問我再加一千元,說是他們的飯費,我沒同意,徐xx見我有點急了也就沒再繼續(xù)往下要,于是他領著劉xx等人就走了,至于二某元如何分配我不清楚。
4、證人王xx證言稱,劉xx和那個黑某子男子又來了,還有一個瘦瘦的四十多歲男子,他們到吧臺跟前問我老某呢我說老某不在,出去有事了,那個黑某男子和瘦瘦的男的就說趕快叫老某來退錢,不然就拉閘停電,不讓做生意。我就趕快給邱老某打電話說有急事讓他快回來,我打電話在門外的時候見到他們外面路邊還站有五、六個三、四十歲的男的,看樣子是社會上的混混,是來找事的,我當時很害怕。邱老某一會就趕回來了和劉xx帶的那兩個人在那兒談了會話,回吧臺問我今天的營業(yè)款,讓我湊二某元,我和旁邊的服務員就把營業(yè)款中的二某元給了邱老某,他拿著又去和他們談事了,應該是退了劉xx他們二某元。
5、同案犯徐xx的供述稱,大某是2008年10月份,有一天楊xx來我家找我說他的一個朋友在xx游戲廳玩游戲輸了四、五萬塊錢,因為楊xx知道我與該游戲廳的老某小某庚認識,就請我?guī)兔茨懿荒軒退笥岩貋睃c錢,我就給楊xx說讓我直接去要不太好看,讓他們先去要要試試,不行的話我再去,后來楊xx和二某、老某(錢xx)及楊xx的那個朋友就先去了,過了不久,楊xx就給我打來電話說對方不愿意給,于是我就帶著小某丁、小某乙、勝某、孬某、大某甲又去了快樂比,小某庚的老某在游戲廳給小某庚打了個電話,過了一會兒小某庚就來了,我一介紹是我的關系,小某庚給了我一個面子答應給我們退兩萬塊錢,后來楊xx將錢接了過來,他分給二某和我一人兩千,他自己留了兩千,其他跟來的人每人分了二、三百塊,我們又一起吃了些飯,剩下的錢可能楊xx給了他輸錢的那個朋友。帶這么多人去都是去捧個人場掙些零花錢的。
6、同案犯張xx的供述稱,大某去年2008年10月份左右,一天下午,徐xx打電話叫我去勝某xx游戲廳,我當時在同樂歌廳聽歌,我去后見徐xx、俊某、大某甲、小某乙、黑某、老某、勝某、孬某等人都在,我問來干啥,他們說幫俊某的一個同學要賬退錢,在快樂比輸了十幾萬,正和老某談,隨后就在外面等,里面俊某、徐xx和主家與老某協(xié)商好后,我們就離開了,俊某在出租車上把錢給徐xx讓分,我和徐xx、老某、俊某讓其他人先打車回徐xx家,我們四個一人分了一千四百元,剩下的回去給小某們分,我就走了。
7、同案犯楊xx的供述稱,大某2008年夏季天熱的8、9月份,我的一個小某同學叫劉xx找到我說在xx游戲廳賭博輸了十幾萬,想讓我?guī)椭矣螒驈d想法退些錢,我就領他去見徐xx,徐xx就叫我、二某、大某甲三個人和劉xx去快樂比要要試試,我們到那找到一個女的好像是老某娘,談了這個事,她一直推辭說是合伙生意,過段時間對對賬再說,就這樣我們?nèi)チ藥状味紱]有要成。徐xx看我們?nèi)ヒ矝]要到錢,就說認識xx游戲廳的老某,親自去幫忙要錢,一天徐xx帶著我、二某、大某甲、老某、小某丁及一些小某們?nèi)?,這次老某出來見了面,和徐xx談了劉xx這個退錢的事,最后老某當著徐xx及我們的面退給劉xx二某元現(xiàn)金,我從劉xx處要了一萬元,和徐xx、二某、大某甲、老某及去的小某們分了。
8、同案犯朱xx的供述稱,2008年約8月或9月,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一天下午15時左右,徐xx叫我和他一起到游戲廳內(nèi)要錢,當時我問他誰的事,他說一個朋友在這輸了錢,讓我過去捧人場幫忙要錢,于是我自己坐出租車到天隆城,當時在現(xiàn)場見到楊xx、大某丙、二某仨人站在天隆城快樂比游戲廳門口,這時徐xx也趕了過來,后來陸續(xù)讓我和這些人在門口等,他和俊某倆人進去要賬,過了半個小某左右,徐xx說事辦完了,可以回去了,然后我坐車回家了,第二某下午徐xx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家,到徐xx家后,他給了我300元說是辛苦費,之后我就回家了。徐xx讓我去幫忙捧人場、壯聲勢。為了他去要錢方便。
9、同案犯王xx的供述稱,我在家聽二某、俊某說他們倆人和徐xx、俊某另一個朋友一起到勝某路上的游戲廳要賬,后來一個人混了2000元的頭錢,徐xx當時拿回家將近4000多元。
10、同案犯宋xx的供述稱,2008年11月份,一天下午約14時許,俊某喊徐xx說他一個朋友在游戲廳內(nèi)輸了幾萬元,讓幫忙要回錢,事成后給提成,當時我在徐xx家,徐xx就喊上我、黑某、二某、小某乙、大某甲、大某丙、勝某、李某某還有二某年青孩一起到了游戲廳,我們幾人到游戲廳后,俊某、徐xx以及讓俊某幫忙去要錢的那個人他們?nèi)巳ズ屠夏痴劦?,我們剩下的人剛開始都在游戲廳內(nèi),后來俊某讓我們到門口等,沒多久徐xx、俊某和那個要賬的人出來對我們說事辦成了就讓我們回去,最后徐xx給了我200元辛苦費,還請我們幾個人去吃了頓飯,算了結此事。當時說的今天不給這個錢就不讓他們游戲廳營業(yè),搗亂讓他干不成,影響他們生意。
11、同案犯蘆xx的供述稱,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我和楊xx、小某乙、小某丁、張xx、大某甲、勝某等人一起在徐xx家吃飯,到了下午楊xx提出讓我們和他一起出去辦點事,于是我們一起來到了勝某路找到了楊xx自稱是他同學的一個男的,當時這個男的跟徐xx說他在游戲廳玩游戲輸了幾萬塊錢想找徐xx幫忙找老某退些錢,當時老某、孬某、艷某、德某也來了,于是徐xx就領著我們到了那家游戲廳,當時楊xx和他那個同學等幾個人先進到了游戲廳找老某,我們其他人站在門口,過了十幾分鐘,我們也進到里面,我當時在游戲廳里轉著看游戲機,其他人干些什么我沒注意,當時好像是沒找到老某,我們就先走了,然后又一起到徐xx家吃飯,過了一兩天在徐xx家,徐xx和楊xx給了我二某塊錢辛苦費。我們?nèi)サ娜硕?,壯聲勢為了好向老某要求退錢,我去的目的也是為了混個零花錢。
12、同案犯朱xx的供述稱,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5時許,徐xx給我說讓和他一起去勝某路游戲廳內(nèi)要錢,當時我和在徐xx家的勝某、孬某、小某乙、大某甲、大某丙、宋xx、老某、楊xx、二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去了該游戲廳,到游戲廳門口后我和小某乙、二某仨人在門外等,徐xx、楊xx等人進到游戲廳內(nèi)談事,一會兒大某丙、大某甲、宋xx等人也進去坐在游戲廳內(nèi)打游戲,過了一會兒徐xx喊我們走,完事后到徐xx家,他給我和小某乙每人500元,說游戲廳給了二某元,我問他誰的事給要了二某元,他說一個朋友,這個人我不認識。我去是為了掙出場費。
13、同案犯王xx供述稱,2008年秋天一天中午,我、俊某、張xx等人在徐xx家,俊某朋友說輸了幾萬元想幫他退錢,徐xx就喊我們一起去了,后來徐xx給我100元。
1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稱,2008年11月(具體時間不詳),我當時在家,宋xx給我打電話說有事情,然后他開車到我家接住我。在車上他告訴我說,徐xx讓我去他家,說是俊某一個親戚在游戲廳輸了幾萬元錢,讓過去幫忙要點錢,然后我和宋xx就開車來到徐xx家。我們一起去了游戲廳。到那里后,徐xx、俊某還有輸錢的男子就到游戲廳內(nèi)找老某談判,我們在外邊等。過一會兒,他們出來說事情辦成了。徐xx給宋xx一些錢,宋xx又給我200元,我就回家了。
(三)、尋釁滋事
1、2008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xx、張xx、朱xx、朱xx、王xx、宋xx(均已判刑)等人在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xx村村長某舉期間,到選舉會場幫人場、壯聲勢,均以紅布條系于手腕處,以辨別是否為自己人,事后每人分得辛苦費一、二某元不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馬xx證言稱,選舉當天7點開始,我當時在村委會里邊主持選舉工作,大某到10時30分許,村X村上來了二、三十個年青人,我就趕快通知派出所,后來又陸陸續(xù)續(xù)來了二、三十個年青人,他們分散站在村委會附近,后來當派出所民警攝像時,年青人就跑的跑了,有的躲在村民家。由于派出所及時出警和我們做兩位候選人的工作,兩班人沒起哄,但還是有一定影響。
2)、證人李xx證言稱,當時我也在選舉會場的里面,后來我看見斷斷續(xù)續(xù)來了很多人,有的騎摩托、有的開車來的,他們就三、五成群的站在會場的外面,年齡二、三十歲的青年較多,也有三、四十歲的。亂哄哄的,估計要有百十個人左右,他們在會場周圍有的談話,有的嬉笑,后來選舉結束的時候,他們也就散去了。
3)、證人苗xx證言稱,2008年11月19日,在我們村委會選舉現(xiàn)場,我在村委會辦公室待選,聽說趙xx(村委會委員)開車拉了一些人來村委會選舉現(xiàn)場來鬧事,我出來見幾十個人在村委會大某院里站著,都不是我們村的人,像是社會上的混混,有二某多的年青孩,還有三、四十的閑雜人員,來給姬xx助威的,后來派出所民警就趕到了,所長某xx將我和姬xx叫到一起說,不要喊人來選舉現(xiàn)場鬧事,讓雙方的人都散了,后來這些人就散了。
4)、證人趙xx證言稱,2008年11月X號,我們村X村委會主任,大某上午10點鐘左右,從外面來了許多車,有出租車、私人車,到村委會門外站在路邊,后來派出所民警來了,把這些人攝了像了,這些人后來就都散了。應該是當時候選人苗xx這一方喊的,當時苗xx的大某子苗xx領著他們在供銷社買了紅布,撕了紅布條讓這些人系在手臂上,以分開村民,這些人是給苗家壯聲勢助威的。他們都在村委會門口外面站著,嚇唬村民,也沒具體行為,就是造成心理壓力。
5)、證人趙xx證言稱,2008年11月X號,我們村X村委會主任期間,候選人苗xx和姬xx,我當時在村委會現(xiàn)場投票,見到村大某部門外的路邊站了許多人,手臂上系有紅布條,三三兩兩的在那聚集,大某有七、八十人,看樣子像是社會上的混混,無業(yè)游民,后來派出所民警來了,好像拿著攝像機攝像,這幫人就散了。聽村民說是候選人苗xx喊來的,喊來看這架勢是在壯聲勢助威的,有啥事可能嚇唬嚇唬。
6)、證人姬xx證言稱,2008年11月19日,我們村村長某舉的那天,當時候選人是我和苗xx,大某上午10時左右,苗xx一方喊了許多外面社會上的閑雜人員來我村委會門外有一百多人,說是要弄事,后來派出所民警來了,公安干警用攝像機攝了像,這些人就散了。當時我們村X路停了許多車,還有出租車拉了許多年青人,其中有幾個人是三、四十歲的成年人帶頭,苗xx這一方還給他們這些人發(fā)了紅布條,可能來區(qū)X村民和他們喊來的人,他們將紅布條系在手臂上,在村委會門前站著助威,好像聽說要是苗xx沒選上村長,喊來的人就準備打架鬧事。
7)、證人苗xx證言稱,當時不知是誰(支持我們苗家選舉的)喊了社會上幾十個人來給咱助威的,為了和村民區(qū)分開,我買了些紅布讓他們撕成紅布條系在胳膊上,來區(qū)分,后來派出所的民警將這些人驅(qū)散了。當時不知誰說對方姬xx喊人了,我們害怕吃虧就也聯(lián)系了喊了人來站場助威,具體誰喊的人我不知道。
8)、證人劉xx的證言稱,我跟艷某、德某去xx村委會附近后,聽說雙方選舉村長某人來助威的。我見申xx、二某、德某、小某(高文成)等人也在那里,其他人我都不認識,大某有一、二某人,都在那兒站著,后來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我們就走了,我和艷某、德某三人一起走的,到東干道辦事處門口申xx給我們200元說讓我們吃飯,算是辛苦費。我見有人給來的人發(fā)紅布條,讓系在手腕上來區(qū)分那方喊來的人,我當時去一邊了,也沒有人給我發(fā)紅布條,大某有一個小某,艷某打電話讓我趕緊走,我們就離開了。
9)、同案犯王xx的供述稱,xx村選舉時我也去混過頭,當時艷某、二某打電話給我。說讓我去混頭、掙個錢。我就和他們?nèi)チ?。到了xx,看見申xx也帶了七、八個人去了,我們還打了招呼,隨后有人給我們一人發(fā)了根紅布條系在手上,說有紅布條的就是自己人。我們就在選舉現(xiàn)場站著,后來防暴警察來了,我們就走了。
10)、同案犯張xx的供述稱,前一段時間xx村搞換屆選舉,有個叫艷某的喊我去,說分錢了,我和王xx、大某甲及三個小某一起打的去,艷某給我們每人分了一百元錢,也沒說干什么,我們呆了一會兒就走了。
11)、同案犯楊xx的供述稱,好像是2008年冬天的事,當時我在徐xx家做飯,王xx從家急匆匆出去,我問她去干啥,她說去辦事,后來王xx回來后說村內(nèi)選舉她領人去了,之后公安局的人來了,在現(xiàn)場錄相,她就回來了,具體情況她也沒對我細說。
12)、同案犯朱xx的供述稱,2008年11月份或12月份一天上午10時,牧野區(qū)xx村選舉,當時小某、小某丁還有一個陌生人,這個人我不認識,俺四人正準備去洗浴,小某接個電話說xx村X村長,咱過去看看,同時也慶賀新村長,我問他誰讓去的,他說自己人幫忙哩,于是俺四人就去了,到現(xiàn)場后,見到申xx、王xx、大某甲、艷某、德某、小某庚、二某等人也在選舉現(xiàn)場附近,當時人很多,場面較亂,我們沒和申xx等人站一起,我們四人就去一邊打撲克消磨時間,大某快到中午時分,說是選出村長,過來一個年齡四十多歲的人給了小某400元,說是你們來4個人,給400元,平均每人100元,去吃飯吧,然后我們就走了,這400元我們四人吃飯、洗澡花了。我們?nèi)ナ桥跞藞?、壯聲勢?/p>
13)、同案犯徐xx的供述稱,大某2008年底,我愛人王xx不知被誰喊出去,聽她回來時對我說是去xx村X村長某事,叫她去幫人場了,并且說她見申xx了,分了她一百塊錢,后來有警察去了,人就散了。
14)、同案犯宋xx的供述稱,2008年11月19日上午約8時左右,申xx給我打電話說xx選舉村長,讓我找點人去幫忙選舉的一方去站場助威,讓我現(xiàn)在到一技校門口集合一起去,于是我給二某打個電話,讓他叫點人也過去幫忙,我又給段xx、小某、劉xx、李某某聯(lián)系一下讓一起去,最后我又喊了王xx也去,我們到一技校門口后見申xx、小某己還有白小某的一個人,以及申xx領的約七、八個年青孩在等候我們,之后我們就一起坐車至xx村,到該村后,我們就在選舉現(xiàn)場支部大某口附近閑坐,這時過來一個人向我們每人發(fā)一根紅布條讓系在手腕處,以便相互辨認是否是自己人,就這樣我們在選舉現(xiàn)場坐到快中午時分,派出所的民警趕到后,我和劉xx、段xx俺仨人才離去,之后申xx在東干道辦事處門口給我們仨人200元錢讓我們?nèi)コ燥?,算是辛苦費。我聽申xx說是被選舉的現(xiàn)任村長,xx老某讓她喊人去站場助威的,以便他能順利選舉上。
15)、同案犯朱xx的供述稱,2008年11月19日上午9時左右,我接到小某電話說xx村X村長某,讓過去湊人數(shù),幫忙,發(fā)有錢。于是我和小某乙倆人一起坐車至北環(huán)xx村,到那兒后,見到申xx、宋xx、郭勝、王xx、二某、大某甲、小某己、李某某等人都在該村村委會門口站著,一會兒過來個人給我和小某乙每人發(fā)一根紅布條,以示是自己人,因為當天去的人可多,約一百多號人,后來我和小某乙、二某、王xx等人在一起打撲克消磨時間,過了一會兒聽說警察來了要攝像,我就和小某乙走了,后來俺倆到河師大某口每人領了一百元。
16)、同案犯王xx的供述稱,2008年11月的一個上午,當時我在徐xx家中,王xx跟我說北環(huán)xx村長某舉了,讓我們跟著捧個人場,拉個選票并且有好處費,我記得當天王xx領著我、張xx、小某丁等人一起乘出租車坐到的這個村當時正在搞選舉的一個大某,當時在那兒還遇到了李某某、宋xx、申xx、小某己、蘆xx等人,大某附近當時人很多,亂哄哄的,后來有人給我們每人發(fā)了一個小某布條拿著或戴在身上以分辨是自己人,我們的人當時有圍著打撲克的,又在會場上看熱鬧的、閑聊的,我站了一會兒(大某一個多小某),到村口買東西吃,見我們的人陸續(xù)都從村里出來了,我也跟著離開了該村,步行至河師大某近時王xx給了我一百塊辛苦費。
17)、同案犯范xx的供述稱,2008年11月份左右,一天上午我正在家中睡覺,申xx給我打了個電話,說牧野區(qū)xx村村長某舉讓我過去幫個人場,說讓我在家等,一會兒艷某會開車來家接我同去,不久艷某開著輛銀灰色奇瑞轎車來到我家,他來時車中還有李某某。于是艷某、李某某和我先開車來到了市一技校,在那兒等了一會兒,就見申xx領著八、九個小某年也到了,還有一個叫“小某庚”的男的,我們這些人在此處集合好之后又乘出租車直接到了xx村里,當時該村委會正在進行選舉,之后申xx讓我們都站在該村委會附近幫人場、壯聲勢。站到快到中午,有民警到現(xiàn)場開始錄像我們就散開了,后來從村里出來后申xx在東干道與東風路交叉口每人按人頭分了一百塊錢。
18)、同案犯張xx的供述稱,大某2008年10月份前后,我在學校上課,申xx打電話說有事讓我跟她出去一趟,她打的來九中門口接我到白小某附近一技校門口等了會,又來了一些人,有輛紅色QQ車在那帶路,領著我們沿北環(huán)到一個村里,是xx村村委會那一片。她在一技校門口等人的時候?qū)ξ艺fxx村X村長,為競選的一方助威,湊個人數(shù),我就同意了,申xx說去幫人場能分個錢,我還分了200元錢。我們到了那,見村委會附近有很多助威的人,三五成群站那吸煙、閑聊,申xx亂竄場互相和別人打招呼,后來警察來了,我們就散了,申xx回到市里給我200元錢。
1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稱,2008年11月19日上午8時許,我當時在家,宋xx給我打電話說讓去牧野區(qū)xx村幫個忙,說小某己在鋼廠等我。隨后我就打的接住小某己到白小某技校門口見面,當時宋xx、申xx、還有三四個年輕人在等我們。我們一起打的去了xx村。到村上后,我們就在選舉現(xiàn)場附近閑坐。過一會兒,我們就走了。在東干道辦事處附近,申xx給了我100元錢“辛苦費”。
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新鄉(xiāng)市X路xx村瓷磚廠負責人朱xx因村民張xx在廠圍墻外挖坑,雙方發(fā)生矛盾繼而互相糾集人員,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xx、張xx、申xx、宋xx(均已判刑)等人來至該廠外幫朱xx站場助威,后獲得“出場費”每人一、二某元不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2009年4月9日辨認現(xiàn)場筆錄。
2)、證人朱xx證言稱,大某是2008年10月份的事,我因土地的問題曾和xx村X村上會計老某發(fā)生矛盾,最后我們自行解決,誰也沒再往下深究。我只喊了俺村的十幾個人和一些親戚朋友去幫忙,后來越聚越多,約一百多人,大某分我都不認識,老某那一方我不知喊了人沒有,我喊的人是怕萬一發(fā)生打架自己吃虧。我只通知了俺親戚,還都是村上的人,外人我沒通知,不知其他人喊了沒。他們來后大某分都在俺廠東邊站著,俺村上還有人給他們發(fā)放礦泉水。
3)、證人張xx證言稱,2008年10月14日的下午14時許,我自己去家地里面干活,家里剩下我老某和我女兒,然后進我家一大某人(進我院的有三、四十號人),我老某出來時見到門口有一百多人,馬路上還有很多人和車,當時我老某正在家里,突然間進來一大某人將我老某圍起來并說:“你有幾個頭”,并威脅我老某,然后他們中有人帶頭的人便開始跟我老某說我挖坑的事,當時場面非?;靵y,那一大某人一直在那里起哄。就這樣在我家持續(xù)有一個小某,后來我女兒報警了,那些人都跑了。
4)、同案犯王xx的供述稱,2008年夏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我和申xx當時在我家,艷某給申xx打電話說西環(huán)那邊打架讓一起去混個頭,然后,我和申xx、艷某、小某就一起去了,當時沒有打成,我混了200元的頭,申xx混了100元,艷某、小某也各混了100元。閑著沒事,去混點錢。我認識主家,給了我200元。
5)、同案犯張xx的供述稱,2008年夏天有一天中午,王xx或申xx給我打電話讓去西環(huán)那一片農(nóng)村路邊,我就打的趕去了,不知道是什么地方。有兩家鬧糾紛,一家花錢喊我們?nèi)兔?,我趕到后見王xx、申xx、宋軍、大某亮、艷某、德某、長某、郭勝某三十多人在那路邊站著。我好像分了一百元錢。
6)、同案犯宋xx的供述稱,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約13時許,我在徐xx家玩,接到小某的電話說有急事讓往八一路X村的橋上集合,我問他啥事,他沒說,只催讓趕快過去,我將此事給申xx說了,當時申xx就讓王xx、我、李某某、俊某、大某甲一起去,路上給二某又打個電話讓他也過去,我們坐車到約定地點后,見到小某他們,當時在橋上已集合了約五、六十號人,然后我們一起隨小某到西環(huán)路有個xx村X村內(nèi)一個生產(chǎn)磚的廠,到那兒后我才知道原因,是因開廠的這個人在xx村受欺負,xx村委會的一個會計把他的廠房挖個洞,他想去找對方評理又懼怕對方的勢力,所以喊我們?nèi)ブ崖晞萦憘€說法,我們到那兒后沒見村內(nèi)那個會計,然后我們在村內(nèi)轉了一圈幫開廠的這一家壯壯聲勢讓當?shù)匕傩罩肋@家的厲害,我們就走了,隨后是小某每人給我們發(fā)一百元,算辛苦費,在現(xiàn)場我還見到小某己,他是小某喊的人。我們?nèi)ナ菈崖晞?,讓當?shù)匕傩瘴窇?,以后不再欺負這個廠的人,同時也能掙個錢。
7)、同案犯池xx供述稱,2008年8、9月份一天徐xx接個電話讓我、申xx、王xx、二某、大某甲去捧場,讓王xx負責,我們到了西環(huán)路xx村,主家說另一方人已經(jīng)跑了,讓我們稍等會,后來沒事就走了回徐xx家,申xx說一人100元。我們?nèi)ゾ褪钦緜€人場,有人鬧事就嚇唬嚇唬。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稱,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13時許,我當時和小某己在宋xx家吃飯。記不清是誰(好像是小某)給他打電話,然后宋xx告訴我說去xx村幫個忙。然后宋xx給王xx打電話,我們在中原路中原紗廠門口接住王xx、申xx、俊某、小某己后打的一起到xx村。我們到后,見小某帶五六十號人在等我們。等了一會兒,不知道誰去一家找人,當時人不在,我們就在村里逛了一會兒就走了,臨走時小某給我100元。
3、2008年3月,劉xx因拆遷問題與拆遷方人員發(fā)生糾紛,張xx(已判刑)糾集朱xx、宋xx、蘆xx(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前往助威幫場,民警到場制止了沖突。事后每人獲得出場費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2009年4月9日現(xiàn)場辨認筆錄。
2)、證人劉xx證言稱,2008年3月20日,還是一個上午,拆遷工地上來了三、四十個人,為首的是一個自稱叫“四輩”的男的,其余的大某都是些一、二某歲的“小某毛”,這些人還是要進行拆遷并揚言誰阻攔就打誰,那個為首的叫四輩的男的還說:“我就是黑某會的,有啥事我照頭,誰阻攔就打誰”,我當時也將派出所民警要求的先暫停拆遷的情況給他們講了,但這群人“牙”得很,當時就我和大某在家,害怕這些人找事,我倆再吃虧,于是就通知了家里的其他兄弟四家,過了不久我們家的其他兄弟就來了,有些還帶來了他們同學或朋友之類的人共十來個人,我二某劉和平當時先上前和對方那些人交涉,剛一說那個四輩就和一個年青孩就把我二某摔翻,我見二某被打了就順手從地上拾了根木棍打了四輩頭上一下,我們家的這些人就往前來,但對方的那些人一見狀就四散跑了。
3)、證人劉xx證言稱,我當天上午到后,見在我家附近坐著三、四十個小某毛,都是些一、二某歲的社會青年,小某混,還有一個叫四輩的男的指揮著一些人繼續(xù)在那兒拆遷,我當時就上前找這些人談,但剛沒說幾句,就被幾個年青孩給摔翻,當時四輩也抱著我和另一個年青孩把我摔翻到地上的,然后我們一方的人就和四輩領的那群人打了起來,剛開始打,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把雙方部分人員叫到了派出所進行調(diào)查。
4)、證人段xx證言稱,2008年春天的一天,具體日期記不清,我和宋xx開車去找新鄉(xiāng)市城南莊拆遷辦的人談事,在那先碰見二某在人民路服務樓旁邊胡同路口站,我沒理他,讓艷某往里走,又碰見史xx,我就下車問他在這干啥,他說四輩在城南莊接了個拆遷的活,和拆遷戶發(fā)生點矛盾,讓他來幫忙,這時我正好和拆遷戶的一個人認識(姓名叫不上來)說了兩句話,這時拆遷方的四輩和拆遷戶的家人打起架來,我在里面看著也沒法出去,四輩這方的人好像是挨打了,頭也流血了,我們就開車走了。
5)、同案犯張xx的供述稱,有一次我一個鄰居說城南莊開發(fā)商拆遷喊人把他哥打了,想讓我?guī)兔Γ液托∧骋衣?lián)系,第二某小某乙、小某丁來了,我們在那站著捧場,后來我鄰居的弟兄幾個和開發(fā)商的人打了起來,東大某派出所后來處理這個事,還有艷某后來也趕去了。
6)、同案犯朱xx的供述稱,2008年5月左右,二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家鄰居家的房被開發(fā)商叫了一群小某毛準備強拆,讓我過去幫忙,我就去了,當時現(xiàn)場在勝某路城南莊內(nèi),在現(xiàn)場的有二某、艷某還有五、六個人我不認識,當時開發(fā)商叫了十幾個小某毛準備與我們打架,后來惹怒了附近群眾,然后與這群小某毛打起來,之后派出所民警趕到制止并將打架的人員帶到派出所處理。
7)、同案犯宋xx的供述稱,到現(xiàn)場后,見拆遷方雇傭的有史xx、長某、郭xx等人看工地,被拆遷方也就是二某的鄰居喊了二某、小某乙、黑某等人,我一看雙方都認識,心想也打不起來就沒當回事,誰知二某的鄰居見我們這方人多就沖上去和拆遷方的一個人員廝打開,后來雙方都被拉開,沒多久110的來了,將打人二某都帶至派出所處理,最后怎樣處理我不清楚,完事后二某的鄰居請我們吃了飯,還給我們每人發(fā)了錢,但這些錢全由二某發(fā)給我們,我得了50元,其他人我不清楚。我們?nèi)ナ腔靷€出場費,當時李某某也是我喊去的,所以李某某才過來。
8)、同案犯蘆xx的供述稱,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張xx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去城南莊一趟,說是拆遷上的事,我過去后見小某乙、艷某、張xx等人在場,到后我聽他們說主家是拆遷戶,拆遷方要拆他們家房好像沒達成協(xié)議,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拆遷方也叫人過來助陣,主家就喊張xx過來幫忙,過了一會兒主家這一方不知因啥和拆遷方打了起來,一會兒派出所的人過來將雙方都帶到派出所處理了;完事后到中午,主家請我們幾人吃了飯并且還給我們每人發(fā)了辛苦費,我得50元,對了在雙方打完架后,李某某也去了,事后主家也給他發(fā)了50元辛苦費。
9)、同案犯池xx的供述稱,2008年3、4月份,我?guī)蛥嗡妮呍诔悄锨fxx大某看場,幫人拆遷,與一戶人家打起來。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稱,2008年3月份一天上午10時許,宋xx給我打電話說讓去城南莊幫個忙,隨后我打的去了,我剛走到勝某路天隆城時,碰見宋xx等人朝回走。宋xx說事情結束了,一起去吃飯。我也跟著去吃飯了。
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申xx(已判刑)糾集范xx、宋xx(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等十余人到新鄉(xiāng)市X路xx花園X號樓工地施工現(xiàn)場,以堵門、攔截運料車等方式干擾施工單位正常施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李xx證言稱,當時工地上來了一伙人,都是些二、三十歲的人,這些人有的堵在工地門口,有些人進到工地將配電房的電表及空氣開關給砸毀了,并且將當時停放于工地內(nèi)的一輛運輸混裝水泥的裝卸車的駕駛室內(nèi)主電源線給割斷了。
2)、證人郭xx證言稱,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接到工地工人打的電話,當時我陪客戶在外吃飯,說有五、六個人在工地內(nèi)大某口攔住向工地內(nèi)送混凝土的其它單位的車輛不讓進,我問他啥情況為啥不讓進,剛開始我以為是“創(chuàng)衛(wèi)”上檢查衛(wèi)生,就沒當回事,說過一會兒看情況再說吧,如果事不大某算了,要是事大某們再向我匯報,后來也沒再聽有人向我說這件事。
3)、同案犯宋xx的供述稱,2008年11月一天晚上八九點鐘,申xx打電話說:“大某工地有點事,讓過去幫忙攔截一些送混凝土的罐裝車”,我就喊上李某某、劉xx到勞動路中原xx花園X號樓工地,見到申xx和七八個人,申xx說只要有車來送混凝土就截。最后給我們(二某人左右)每人100元。
4)、同案犯范xx的供述稱,在2008年10月或11月份的一天晚上,申xx叫上我、李某某、艷某、小某庚一起來到勞動路“中原xx花園”對面一個工地,當時申xx還叫來十來個小某年,我們當時都站在工地門口,那些小某年都進到了工地,申xx當時吩咐我們?nèi)绻辛硪患襾斫o工地送料的車就不讓進,只允許有家公司(好像是xx公司)的車讓進,我們在那兒呆到晚上12點多,不見另一方來車,我們就走了,事后申xx給我們每個幫場的人每人一百塊的辛苦費。
5)、同案犯張xx的供述,大某是2008年底(11月或12月)一天晚上,我和聞亮亮、關超他們在二某對面打臺球,申xx打電話說有點事讓我找她一下,我騎摩托車到白老某面館見了申xx,她說想不想掙點錢,幫人家看會工地,跟人一塊攔車,有車往里卸貨攔住不讓進,我同意后跟申xx,還有一個人不認識打車到了勞動路中原xx花園對面工地門口,當時我見有十幾個人在那,都是些成年人,我不認識,我在那呆了有一個小某左右,我有事要走,申xx給我10元錢讓我打車走了。
6)、證人劉xx證言稱,2008年11月左右一天晚上,宋xx打電話說有個工地送料的活,我們?nèi)チ藙趧勇分性瓁x花園工地,見到申xx,我跟大某談了半天供料的事,后來宋xx給我100元,說是讓攔截送料罐車。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稱,2008年11月份,我當時和宋xx、小某庚、老某一起在文化館附近吃飯。申xx給宋xx打電話說工地有點事,讓過去幫個忙。我們一起到了“中原xx花園”X號樓工地,我們到后見申xx和七八個年輕人在門口。后來知道是因為給工地送混凝土的事情。工地不想讓一方送,這方就找人要到工地鬧事,我們?nèi)ナ菐凸さ孛?。我們在工地等到晚?1點多鐘才走。最后宋xx給我100元錢。
該案的其它綜合證據(jù):
1、被告人李某某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1972年10月出生。
2、被告人李某某前科證明證實199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強奸罪,被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3、現(xiàn)場圖、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新鄉(xiāng)市xx、xx花園等處。
4、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到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投案。
5、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李某某案件的其它同案犯已被判刑。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形成人員較固定的犯罪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等要挾手段,強立債權、強索債務,勒索公私財物;隨意毆打他人、多次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影響生產(chǎn)、生活秩序,引起群眾驚慌,導致政府職能受阻,破壞社會生活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并在一定區(qū)域形成重大某響,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系該犯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某某于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對其如實供述的敲詐勒索犯罪、尋釁滋事犯罪事實部分,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某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某七十四條、第二某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第二某五條第一款,第二某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合并有期徒刑二某零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某。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9天,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某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長某建強
審判員邵彥博
人民陪審員翟希順
二0一0年六月二某八日
書記員趙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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