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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乙等尋釁滋事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公訴機關(略)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薛某丙,又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8年8月2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蒲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9日被蒲城縣人民法院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09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略),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28日被蒲城縣人民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200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13日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劉某戊,又名劉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張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高某文化,農民。2008年6月7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5日被蒲城縣人民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同日被取保候審。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喬某庚,又名喬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田某辛,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薛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雷某癸,又名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又名劉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又名張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監(jiān)視居住(略),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雷某癸,又名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許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在(略)。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略),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賈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9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閔某,又名閔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月31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1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又名張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何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2009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7日被監(jiān)視居?。裕?,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項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樊某某,又名樊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又名劉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漢族,居民。200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袁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漢族,農民。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略),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趙某某,又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又名輝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閆某某,又名閆X,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略),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1月8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曹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姚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蒲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裕?。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惠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略),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高某文化,個體戶(略)(略),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2月1日被逮捕,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審。

(略)人民法院審理(略)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戊、喬某庚、田某辛、張某某、孫某乙、薛某壬、殷某、雷某癸、康某、張某某、韓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姚某某、張某己、王某某、張某某、趙某丁、王某某、閆某某、王某某、惠某某、雷某癸、吳某某、項某、袁某某、許某某、賈某某、劉某某、薛某丙、趙某某、閔某、何某、任某某、樊某某、劉某某、柳某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0)蒲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孫某乙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6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糾集劉某某、王某某光(取保候審)、馬杰(在逃)等人攜刀具進入屈某某家中,被告人劉某某持刀將屈某某砍成重傷。2007年10月26日,被告人柳某伙同王某某、周某(兩人已判刑),先后在“寶豐商務會所”及橋陵等地某取恐嚇、捆綁等手段某賈某某非法拘禁。從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劉某戊、喬某庚、田某辛、張某某、孫某乙、薛某壬、殷某、雷某癸、康某、張某某、韓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姚某某、張某己、王某某、張某某、趙某丁、王某某、閆某某、王某某、惠某某、雷某癸、吳某某、項某、袁某某、許某某、賈某某、劉某某、薛某丙、趙某某、閔某、何某、任某某、樊某某、劉某某、柳某分別或糾集他人在蒲城縣X區(qū)以給他人解決糾紛、要賬等為名,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毀壞財物,尋釁滋事52起。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材料,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在案證實。據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柳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戊、喬某庚、田某辛、張某某、柳某、孫某乙、薛某壬、殷某、雷某癸、康某、張某某、韓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姚某某、張某己、王某某、張某某、趙某丁、王某某、閆某某、王某某、惠某某、雷某癸、吳某某、袁某某、項某、許某某、賈某某、劉某某、薛某丙、趙某某、閔某、何某、任某某、樊某某無事生非,聚眾滋事,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柳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己、趙某丁、薛某丙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各被告人,根據各被告人在尋釁滋事犯罪中的地某、作用、造成的后果,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因同被害人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樊某某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某參與作案一起,且被害方的全部損失得到賠償,依法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項某賠償了被害人任某某的經濟損失,酌情可從輕處罰。起訴書指控王某某參與第5起,趙某某參與第31起案件,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某規(guī)定,以被告人薛某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與原判未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被告人趙某丁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原判未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劉某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被告人張某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與原判未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喬某庚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田某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孫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薛某壬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雷某癸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康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雷某癸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殷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賈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閔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任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項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袁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趙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閆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曹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姚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惠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孫某乙上訴提出,自己參與的5次違法犯罪中,有4次都是別人叫去的,受別人指使,主觀惡性較小,情節(jié)較輕,又系初犯,原審判決對自己量刑過高。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孫某乙及原審各被告人故意傷害犯罪、尋釁滋事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的事實是清楚、正確的。

一、故意傷害犯罪

2006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其岳父與蒲城縣X村民屈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與其妻屈某某茹,妻弟屈某某宏去找屈某某過問,并叫來被告人劉某某及王某某光(取保候審)等人。當晚,王某某和屈某某茹、屈某某宏進入屈某某家,雙方言語不和發(fā)生廝打,劉某某見狀持刀將屈某某右臂砍傷,眾人遂乘車逃離。經鑒定屈某某傷情構成輕傷。事后王某某與屈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屈某某經濟損失x元,屈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屈某某的陳述,證明2006年11月18日晚,屈某某茹、屈某某宏和四五個人進入其家,其被一男子持刀砍傷右臂的事實。2、證人申某、馬某某的證言,證明王某某、屈某某茹帶了幾個人到屈某某家,用刀砍傷屈某某的事實。3、證人曹某某證言,證明有幾個人坐兩輛車到屈某某家,很快又離開,到現(xiàn)場知道屈某某被砍傷。4、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位置、狀況。5、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2010)臨鑒定第X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屈某某傷情為輕傷。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明案發(fā)的原因,叫王某某光、劉某某等人同去保證安全,在屈某某家發(fā)生爭執(zhí)打架,劉某某致傷屈某某,后眾人坐車逃離現(xiàn)場。7、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明王某某叫其和王某某光等人去上王某某找人,帶的裁紙刀、砍刀,在被害人家,看到屈某某茹被一男子用木凳砸了頭,便拔出砍刀砍傷該男子,后知道該男子被送到西安醫(yī)院。8、調某協(xié)議、調某、收條,證明給付賠償款的事實。

二、非法拘禁犯罪

2007年3月,河南人賈某某欠溫照衛(wèi)(已不起訴)500余噸煤款未結,賈某直未被找到。10月22日,溫照衛(wèi)碰見賈某某將賈某到蒲城縣川粵軒某店305房看守。26日,王某某(已判刑)向溫照衛(wèi)索要借款時得知情況,聯(lián)系了周某(已判刑),周某安排被告人柳某等人看守賈某某。27日,又帶至寶豐商務會所。29日,王某某、周某和柳某等人將賈某到橋陵日光村保民林場,采取恐嚇、捆綁手段某賈某債。30日早6時,公安機關將賈某救。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賈某某陳述,證明其欠溫照衛(wèi)煤款,被溫照衛(wèi)、周某等人拘禁的事實。2、證人谷某、樊某某的證言,證明2007年10月22日,一行三四人住在川粵軒X房間,27日,周某在寶豐商務會所又開了兩個房間直到30日。3、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2007年10月29日晚,六七人將一老漢帶至保民林場,讓其找繩子的事實。4、同案犯王某某、周某供述,證明王某某讓溫照衛(wèi)還款得知賈某某欠溫的錢,便叫周某找人在川粵軒、寶豐看守賈,并將賈某到橋陵一帶,威脅還款。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作案現(xiàn)場、工具情況及周某、柳某指認現(xiàn)場的事實。6、被告人柳某供述,證明周某讓其看守賈某某并將賈某到橋陵恐嚇的事實。7、蒲城縣人民法院(2008)蒲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確認柳某等人非法拘禁賈某某的事實及對周某、周勇判刑的事實。

三、尋釁滋事犯罪

(一)200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姚某某及白小民(在逃)等人在蒲城縣城“鉆石王某某”KTV娛樂后,到樓下停車場準備開車離開時,白小民將一輛車上的天線拔下來,在場保安過來阻止,姚、白等人與保安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又與其他保安打架。被告人王某某、張某己及宋小軍等人接電話趕來,伙同姚某某、白小民沖入鉆石王某某,損壞了擦鞋機、滅某、電腦顯示屏等物品,并喝令停電,到包間趕走客人,對110處警置之不理。110民警走后,宋小軍等人與保安發(fā)生打架,并受傷。經鑒定損壞物品價值2810元。事后,鉆石王某某賠償白小民一方醫(yī)藥費3萬某,白小民一方賠償鉆石王某某損壞物品損失1萬某。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許某某證言,證明在鉆石王某某停車場,一低個男子拔掉一輛車的天線被其阻止,與其發(fā)生爭執(zhí)。2、證人王某某、王某某、賀某某證言,證明有四五個人在鉆石王某某三樓摔砸物品,責令關電腦,趕走客人。3、證人耿某某證言,證明因白小民拔車天線之事,幾個保安在停車場與姚某某、白小民發(fā)生打架,二人遂又叫了七八個人到鉆石王某某三樓砸壞擦鞋機、茶幾等物品,并到包間趕走客人,后又和保安打在一起。4、證人姚某某、王某某證言,證明一伙人在鉆石王某某三樓大喊大叫、打砸設施,不聽勸阻。5、損毀物品清單、蒲價認鑒(2009)X號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被損毀物品及價值。6、姚某某辨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置。7、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張某己供述,證明因白小民拔汽車天線之事與鉆石王某某停車場保安發(fā)生打架,便叫人過來幫忙,王某某、白小民損毀三樓物品,趕走客人,后張某己、宋小軍與保安又發(fā)生沖突,被打傷。

(二)2008年12月份,張某某玉從王某某、范某某處購買了180元某豬肉,過了幾天范某某提出有假幣,加之張某某玉發(fā)工資時工人有人說不敢發(fā)假幣,張某某玉判定此系王某某、范某某傳出來的。12月28日,張某某玉向同在一起喝酒的牛西龍述說了此事,牛西龍便打電話讓被告人柳某找人嚇唬。當晚,柳某、張某某由張某某玉、牛西龍領路,帶著洋鎬把到東陳鎮(zhèn)X組找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見狀逃走,王某某被打致輕傷。柳某收到報酬4500元某發(fā)“出警費”。2009年3月19日,張某某玉、王某某達成調某協(xié)議,賠付王某某2萬某。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王某某陳述,證明事情的起因及其在范某某門口被牛西龍帶的人打傷的事實。2、張某某玉證言,證明其將王某某、范某某在村中傳說其用假幣給付豬肉錢的事告知了牛西龍,牛聯(lián)系人打傷王某某的事實。3、牛西龍證言,證明案件起因,其聯(lián)系的人打傷王某某及付報酬的事實。4、證人喬某某證言,證明四五輛出租車跟著其和張某某玉,牛西龍坐的車到焦莊村X組,出租車上的人持械打傷王某某的事實。5、證人范某某證言,證明坐出租車的人找其時,其從后院翻墻逃走。6、辨認筆錄、照片,證明辨認出作案人柳某及作案現(xiàn)場的事實。7、蒲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蒲)鑒(刑技)字(2009)X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王某某的傷情為輕傷。8、被告人柳某、張某某的供述,證明姓牛的讓柳某組織人到東陳嚇唬一人家,張某某被別人叫的去東陳,在現(xiàn)場一人被同來的其他人用洋鎬把打傷。9、調某協(xié)議、收條,證明張某某玉賠付王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2萬某的事實。

(三)2009年3、4月份一天,竇安康某其施工的裝載機在蒲城縣X路“寶豐”對面五金交易中心工地某人阻擋為由,讓被告人張某某為其組織些人助威,張某某系了劉某戊等人,柳某聯(lián)系了王某某等人,加上其他人聯(lián)系的人,現(xiàn)場有四五十人,竇見狀讓裝載機進入工地某工,再沒有人阻擋。事后,張某某、柳某各收取1000元某發(fā)“出警費”。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明案件起因,及認識對方人寇衛(wèi)民不再組織人員,事后收取報酬1000余元某事實。2、被告人柳某供述,證明“寶豐”對面工地某工長叫其組織人到工地某忙,其叫來了王某某等人,收取1300元某發(fā)給來的人。3、被告人劉某戊、王某某供述,證明到“寶豐”對面工地“出警”,分得100元某用。4、曹某某證言,證明柳某叫其到寶豐對面工地某警。5、薛某某、張某某濤證言,證明在寶豐對面工地某事時其二人到了現(xiàn)場,見到柳某等人。6、被告人張某某、柳某、劉某戊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作案地某。

(四)2009年6月一天,李某某紅親戚的拉煤車與他人車輛發(fā)生刮蹭,雙方準備在高某鎮(zhèn)X村蘇某煤場說事。蘇某誤認為是同行搶生意前來鬧事,便打電話讓樊某某科(已判刑)找些人到煤場示威。樊某某科糾集被告人柳某、曹某某及曹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在逃)等四十來人,分乘多輛出租車趕往煤場,蘇某得知來人并非鬧事后,付給樊某某科6000元,給所來人員分發(fā)及支付出租車費。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蘇某證言,證明案發(fā)時間、地某、讓樊某某科組織人到其煤場示威及支付費用的事實。2、同案犯樊某某科、曹某某、付保軍、雷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證明樊某某科糾集多名人員到高某煤場為蘇某幫忙,每人分得100元。3、被告人柳某供述、曹某某供述,證明樊某某科糾集其二人,柳某又糾集其他人到高某蘇某煤場“出警”及蘇某支付費用的事實。4、現(xiàn)場勘查筆錄、曹某某、樊某某科指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高某鎮(zhèn)X組。

(五)2009年7月17日,李某某向包西鐵路某料的車在馬家村被人攔擋,便通過董某某找些人幫忙。被告人柳某在董某某授意下,糾集曹某某、王某某(二人另訴)及被告人惠某某、雷某癸、雷某癸、孫某乙趕到李某某家,后李某某到馬家村將事解決,眾人離開,柳某收取報酬800元某給曹某某。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李某某、董某某證言,證明李某某拉料車在馬家村被人攔擋,便讓董某某找人幫忙。2、被告人柳某、惠某某、雷某癸、雷某癸及曹某某的供述,證明董某某通過柳某糾集惠某某等人去西高某村李某某家?guī)兔Γ潞蟮?00元某分發(fā)。3、上訴人孫某乙供述,2009年7月份一天中午,“強子”打電話叫他“出警”給人幫忙,他、“強子”、永勝坐車來到翔村X村,進到那家院子,見里面已有十幾個人,他們就坐在院子閑聊,有人喊餓了,這家主人就炒了四個菜,買的啤酒讓他們吃,吃過飯永勝說:沒事了,咱回。他問永勝不是還發(fā)錢嗎,永勝說晚上給他打電話。4、雷某癸、雷某癸、惠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滋事現(xiàn)場為西高某村李某某家。

(六)2009年7月17日下午,韋某駕駛的面包車與南紅剛駕駛的大貨車在洛濱鎮(zhèn)X村X路某匯處發(fā)生刮蹭,南、韋某人發(fā)生廝打,乘坐南車的段某文勸架時受傷。段某文之子李某某飛趕來砸毀面包車左側玻璃,并打電話讓雷某某幫忙。雷某某糾集在西高某村李某某家的被告人雷某癸、惠某某及曹某某、王某某等人攜帶洋鎬把趕到現(xiàn)場,砸壞其余玻璃及車燈,前機蓋、車門等處,車損失估價為3925元。當晚,雷某某請同伙喝酒,以表示感謝。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韋某陳述,證明其面包車與一大貨車刮蹭,與司機、乘車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離開。2、被告人雷某癸、惠某某,同案犯雷某某、曹某某、付保軍、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證明其正在翔村西高某時,雷某某叫其到洛濱鎮(zhèn)X村砸了一輛面包車,雷某癸當晚請其喝酒。3、蒲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蒲價認鑒(2009)X號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砸面包車的損失價值。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面包車被損壞情況及提取到作案工具木棍、磚塊。

(七)2009年6月一天,孫某X村高某因和妻子張某某鬧離婚而請王某某幫忙,王某某糾集被告人惠某某及王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乘坐王某某的面包車前往洛濱鎮(zhèn)X村為高某助威。眾人坐在車內等候。高某、張某某兩家人協(xié)商解決了事情。高某支付報酬7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其妻弟高某因向張某某索要彩禮之事讓其將五個小伙送到上張某某,在張某某娘家門外。2、證人惠某某、張某某證言,證明張某某(張某某之父)家門外一輛面包車上有五六個小伙。3、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高某及父母到其家商談高某、張某某離婚之事。4、被告人惠某某,同案犯曹某某、王某某及由黎明(另案處理)的供述,證明王某某糾集眾人在張某某娘家村,幫忙處理高某、張某某離婚彩禮之事,事后每人分得100元。5、被告人惠某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滋事現(xiàn)場地某。

(八)2009年7月21日,龍池鄉(xiāng)X村民以集體土地某償款未兌付為由阻撓渭蒲高某公路某地某工,樊某某科、雷某某(已判刑)糾集被告人雷某癸、雷某癸等人與其他人糾集的人員趕到現(xiàn)場,采取暴力手段某攔路某民趕離,又有數(shù)人乘車進入村X村民。兩次行為致村民王某某順輕傷,夏某、姚某某文、張某某英、榮菊花、趙某閣輕微傷。事后雷某癸、雷某癸獲得報酬。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告人雷某癸、雷某癸,同案犯付保軍的供述,證明樊某某科、雷某某等人叫其去渭蒲高某公路某地某警,并將部分村民打傷。2、蒲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蒲)鑒(刑技)字(2009)138、133、134、136、137、X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王某某順構成輕傷,趙某閣、夏某、張某某英、榮菊花、姚某某文構成輕微傷。3、被告人雷某癸、雷某癸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九)2009年3月27日晚,趙某某(已不起訴)與權某某在不同地某喝酒后在蒲城縣城家友賓館開房休息時恰巧碰見,權某某了趙某某一句,周勇(已判刑)得知后糾集張某某濤(已判刑),段某鐵(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項某闖進家友賓館,周勇、張某某濤、段某鐵持刀在賓館X房間將權某某全身多處砍傷,傷情鑒定為輕傷。事后,趙某某之父賠償權某某經濟損失18萬某。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權某某陳述,證明在家友賓館X房間被周勇等三四人持刀砍傷的事實。2、證人趙某某證言,證明其將權某某辱罵之事告訴周勇,事后得知周勇找人砍傷權某某,其給了周勇5000元。3、證人安某某證言、證明權某某罵了趙某某,不久,周勇等人持刀進入X房間砍傷權某某。4、被告人項某,同案犯周勇、張某某濤的供述,證明周勇糾集張某某濤等三人去家友賓館將權某某砍傷的事實。5、蒲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蒲)鑒(刑技)字(2009)X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權某某全身多處刀砍傷,其傷情構成輕傷。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十)2008年11月29日,吳某杰(已判刑)為阻礙本村村委會選舉,通過張某某、張某某峰(均已判刑)糾集被告人項某、吳某某、康某、袁某某、孫某乙等三四十人到原任某某道,砸壞了任某某的桑塔納轎車,經鑒定損失價值2925元,將梁某某砍致輕傷。吳某杰給付報酬5000元。后吳某杰、張某某,被告人項某賠償了任某某、梁某某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任某某、梁某某陳述、證明其車被砸、人被傷的時間、地某、經過。2、同案犯吳某杰、張某某、張某某峰、趙某丁、王某某、井某新的供述,證明案發(fā)的原因及組織多人在原仁街X路某砸車傷人,后給付報酬的事實。3、蒲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蒲)鑒(刑技)字[2009]X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梁某某其傷情構成輕傷。4、渭南市價格認證中心渭價認鑒發(fā)[2008]X號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砸車輛損失合計2925元。5、被告人項某、吳某某、袁某某、康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6、蒲城縣人民法院(2009)蒲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確認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已對張某某、趙某丁等人判處刑罰。7、被告人項某、吳某某、康某、袁某某的供述,證明糾集多人到原仁街道滋事、砸了車、傷了人的事實。8、上訴人孫某乙供述,200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張某某峰打電話給他,讓他叫幾個人到廣場準備“出警”,隨后他叫了王某某、秦二龍與張某某峰等叫的二十余人一塊到原任,他下車沒走幾步,前面人說,事完了走?!俺鼍辟M一般每人每次100元。

(十一)2009年4月27日晚,張某某濤、朱某飛(均已判刑)、段某鐵(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項某為達到在蒲城縣X路“夢幻城堡”電玩廳收保護費的目的,組織了二十余人到電玩廳,驅趕顧客,因公安機關出警,眾人離開。隨后,張某某濤、朱某飛、段某鐵被告人項某等多人攜帶長短砍刀、鋼管再次來到電玩廳,與電玩廳工作人員發(fā)生互毆,雙方均有人員受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同案犯張某某濤、朱某飛、曹某某的供述,證明眾人預謀去“夢幻城堡”收取保護費、協(xié)商未果后組織多人帶砍刀、鋼管等與對方人員發(fā)生打架。2、同案犯韓某、郭昭軍供述,證明去“夢幻城堡”滋事,看見張某某濤、項某等人在場。3、被告人項某供述,證明張某某濤提出在“夢幻城堡”安排人上班(即收取保護費),先清場未果后又組織多人前去打架的事實。

(十二)2008年11月2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與井某新、郝磊(另案處理)等人在蒲城縣X街“愚人碼頭”酒吧喝酒唱歌,酒吧業(yè)主王某某見已晚,提出不要再點歌了,被告人吳某某等人便砸壞電視機、玻璃裝飾墻、持刀刺穿吧臺內的門。經鑒定被毀物品價值345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王某某陳述、證明案發(fā)時間、地某、原因、經過。2、同案犯井某新、郝磊的供述,證明郝磊因王某某不讓點歌,便和井某新、吳某某砸毀酒吧內物品、刺穿吧臺內的門。3、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郝磊點歌時和王某某發(fā)生口角,郝磊、吳某某等人便砸毀吧臺內物品,用匕首刺門。4、扣押物品清單、證明扣押井某新的刀具一把。5、蒲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蒲價認鑒[2009]X號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被毀壞物品的價值總計3450元。6、吳某某、井某新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7、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明在“愚人碼頭”酒吧滋事的過程。

(十三)2009年6、7月份一天,李某某與被害人軒某在蒲城縣文匯苑二樓平臺軒某烤肉攤喝酒直到凌晨,軒某李某某回去時李某某了一跤,手上流血,李某某即電話告知井某新被人打了,井某新便糾集被告人吳某某及王某某、元某等人趕到現(xiàn)場,將軒某烤肉攤物品砸毀。經鑒定價值1529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軒某陳述,證明其與李某某喝酒到凌晨,李某某回去,天亮時,七八個人持洋鎬把、砍刀砸毀了其烤肉攤的物品。2、同案犯井某新、元某、王某某的供述,證明井某新接到李某某電話后,糾集眾人砸烤肉攤物品的事實。3、證人米某證言,證明事發(fā)后軒某告知其烤肉攤被人砸了。4、井某新、吳某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5、同案李某某供述,證明其叫的人砸了軒某的烤肉攤,酒喝多了,不知是何某因。6、蒲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蒲價認鑒[2009]X號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被毀壞物品的損失價值1529元。7、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明井某新糾集人砸了烤肉攤。

(十四)2009年7月份前后,劉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三人打牌時串通)打牌出來到巷內準備分錢,被告人劉某戊追過來從劉某某手中要走了300余元。晚9時許某某化約劉某戊見面,劉某戊便糾集被告人袁某某及胡某、李某某(均已行政處罰)到蒲城縣X路某口,經袁某某柱協(xié)調,劉某戊退給姚某某2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證明打牌出來準備分錢時被劉某戊搶走了300余元,后其請袁某某柱處理。2、證人王某某、姚某某證言,證明劉某戊搶走其打牌贏的300余元,后劉某某了200元。3、同案袁某某、胡某、李某某的供述,證明劉某戊叫其等人到解放路某口幫忙,見劉某某幾個人說話。4、被告人劉某戊供述,證明搶劉某某錢及糾集人準備打劉某某的事實。5、被告人劉某戊、袁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搶錢、滋事現(xiàn)場。

(十五)2009年9月份左右一天,竇安康某防止他人阻擋他的鏟車施工,讓被告人張某某找些人到縣X路某工工地某看他的鏟車,被告人張某某便糾集被告人劉某戊、袁某某及王某某等人來到工地,直到鏟車干完活才離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明竇安康某其找人保證竇的鏟車在北環(huán)路某寬工地某工,不被阻擋。2、被告人劉某戊、袁某某、王某某供述,證明劉某戊按張某某安排,組織其二人在北環(huán)路某寬工地某護一鏟車施工。3、胡某證言,證明其去北環(huán)路某地某到劉某戊等人及一鏟車在施工。4、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戊、袁某某辨認筆錄、照片,證明案發(fā)地某、辨認出指使張某某及中途到北環(huán)路某地某竇安康。

(十六)2003年9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向機場工業(yè)園拉料的貨車被龍陽鎮(zhèn)X村民攔擋,張某某指使被告人劉某戊、喬某庚糾集人員前去處理,劉某戊、喬某庚及糾集的被告人韓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數(shù)十人趕至望溪村X村民。當天下午眾人離開。張某某付給劉某戊X元、喬某庚300元某用。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權某某、魏某某、楊某某證言,證明村民因拉料車碾壞路某進行攔擋,在8、9月份一天,村X村X村X村民接觸。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明其拉料車被村民攔擋,便讓劉某戊、喬某庚找人嚇唬村民。3、被告人劉某戊、喬某庚、王某某、張某某、韓某某及同案王某某供述,證明劉某戊、喬某庚按張某某指使組織王某某等多人到望溪村X村)嚇唬村民不要擋張某某料車,事后付了報酬。4、被告人韓某某辨認筆錄、照片,證明辨認出同案王某某。5、被告劉某戊、張某某、喬某庚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十七)2009年初,被害人龍池鄉(xiāng)X村民孫某某代銷鼎鑫肥業(yè)有限公司的化肥,欠公司x元某化肥款未付,公司業(yè)務員楊某某多次催要。同年10月6日,王某某洛(在逃)讓被告人張某某幫楊某某要賬。張某某糾集被告人喬某庚、王某某及王某某(在逃)等人將孫某某拉至龍陽店子村一果園內,持砍刀、電警棍進行毆打、恐嚇,迫使孫某某償還欠款,并打了6萬某的欠條。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證明其欠鼎鑫肥業(yè)公司化肥款,王某某洛、楊某某和一個叫“老江”的人還有其他人迫使其還款的經過。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明叫的張某某等人使用砍刀、警棒迫使孫某某還款的事實。3、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10月6日,孫某某面部青腫到其診所看病。4、證人武某某的證言,證明張某某借其車給別人要賬,車上有一砍刀、一電警棍。5、扣押物品清單,證明扣押作案用的電擊手電(電警棒)一把、羚羊轎車一輛。6、欠條復印件一張,證明孫某某被迫書寫欠條欠楊某某化肥款6萬某的事實。7、被告人張某某、喬某庚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8、被告人張某某、喬某庚、王某某供述,證明張某某聯(lián)系喬某庚、王某某給楊某某要賬及各人分得100元某事實。

(十八)2009年10月12日,負責蒲城縣內府航空產業(yè)園保潔工作的常某某因有人采取打橫幅、擋路某方式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影響即將開幕的航展,便通過趙某某聯(lián)系到被告人張某某,讓找些人阻止此行為。被告人張某某指使被告人劉某戊糾集被告人康某、薛某壬、韓某某等數(shù)十人趕到現(xiàn)場,撕掉橫幅。事后,張某某收取費用3000元某發(f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朱某某、孫某某、董某某、梁某某證言,證明因內府機場欠其工程款,便在通往機場的路某打了兩條橫幅,10月12日中午,來了三輛車,將橫幅撕下拿走了。2、證人常某某、趙某某證言、航空產業(yè)園證明材料,證明常某某負責航空產業(yè)園保潔與交通疏導工作,因有人索要欠款行為影響航展,常便通過趙某某找人處理。3、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戊、康某、薛某壬、韓某某的供述,證明張某某糾集劉某戊等數(shù)十人到航空產業(yè)園撕了一橫幅,收取報酬的事實。4、同案王某某、蔡朋的供述,證明劉某戊叫其去航空產業(yè)園出警,事后分得費用的事實。5、被告人韓某某辨認筆錄、照片,證明辨認出同案薛某壬。6、被告人劉某戊、康某、張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撕橫幅的案發(fā)地某。

(十九)2009年9月份。崔某承包了蒲城縣X路X路某字西南角的樓房拆遷工程。為防止有人阻擋,便授意高某(已行政處罰)組織人幫忙。高某便糾集被告人喬某庚、王某某、張某某等數(shù)十人到拆遷工地某威。事后高某得費用3000元某于分發(fā)給喬某庚等人及吃飯、買煙等。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崔某、高某證言,證明崔某進行拆遷時讓高某找人幫忙,防止有人鬧事。2、被告人喬某庚、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證明喬某庚叫其二人到鉆石王某某北邊拆遷工地某警的事實。3、高某、喬某庚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二十)2009年9月份,蒲城縣X村村民阻擋,承包該工程的郭某某讓劉某某找些社會閑人幫忙,另郭某某通過宋祥生也糾集了一部分人員到工地。共有被告人喬某庚、劉某某、康某、王某某、孫某乙、樊某某及元某等四五十人兩次到施工工地某威,防止村民阻擋施工。劉某某將郭某某給付的5000余元某于到工地某員分發(fā)、吃飯。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楊某某證言,證明喬某庚中學土方工程未按合同讓村X村民兩次阻擋,兩次均在多名社會閑人到場后,村民就離開了。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兩次在喬某庚中學工地某到劉某某和多名小伙在工地。3、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村民兩次到喬某庚中學工地某擋施工,兩次均有多名年青小伙在工地。4、證人郭某某、劉某某證言,證明郭某某承包的喬某庚中學工程工地某次被村民阻攔郭某某和劉某某兩次通過他人組織社會閑人到工地某忙,并給付了報酬。5、同案路某斌供述,證明其讓黨某岳聯(lián)系人和到喬某庚中學工地某事的事實。6、被告人喬某庚、劉某某、康某、王某某、樊某某,同案元某的供述,證明黨某岳、宋祥生分別糾集其多名人員到喬某庚中學工地某警的事實。7、上訴人孫某乙供述,2009年9月份,宋祥生讓他叫人到祥塬“出警”,他打電話叫了元某,并讓元某再叫幾個人。事完后,宋祥生給了他500元,五合芙蓉王某某,他問元某來了幾個人,元某說四個人,他就給了元某400元。8、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喬某庚及元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二十一)王某某淼和邵某因白水候西二(煤)礦承包問題發(fā)生糾紛,王某某淼為取得采礦權,便讓惠某偉幫忙,在王、邵某商當天,惠某過赫喜龍糾集王某某及被告人喬某庚、康某、劉某戊、田某辛、樊某某等數(shù)十名人員到赫喜龍家等候,伺機滋事。事后,給付費用1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邵某證言,證明王某某淼因承包其購買的侯西二礦發(fā)生糾紛。2、惠某偉、赫喜龍證言,證明邵某與王某某淼因煤礦承包發(fā)生糾紛,讓郝喜龍糾集了一些社會閑人呆在郝家等候。3、被告人喬某庚、康某、劉某戊、田某辛、樊某某的供述,證明赫喜龍組織喬某庚等數(shù)十名人員呆在赫家準備滋事,事后分有報酬。4、喬某庚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二十二)2005年7月8日19時許,被告人閆某某因楊某某糾纏其女朋友權某某娜,就糾集被告人劉某某及馬凱等五人攜帶砍刀、斧子去找楊某某。六人恰巧在蒲城縣X路某轉盤碰見楊某某的車,閆某某、劉某某、張某某等人便將車攔下,砍傷楊某某和司機王某某(又叫王某某鋒),且將楊某某乘坐的陜x帕薩特轎車砸壞。致楊某某、王某某輕傷,車輛損毀價值6755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楊某某、王某某陳述,證明一名叫“老八”的男子給楊某某打電話找事,楊某某和司機王某某開車去問個究竟時,在北轉盤被一面包車攔住,有幾個人砸壞了車輛,砍傷了其二人。2、證人趙某某證言,證明案發(fā)后,王某某鋒打電話讓將王某某到了醫(yī)院,其去后將受傷的楊某某送到醫(yī)院。3、證人趙某某證言,證明王某某鋒受傷入住醫(yī)院用的是趙某某的名字。4、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楊某某受傷后被三四個提刀的人追趕,楊某某藏到一戶人家。5、被告人閆某某、劉某某供述,證明砍傷楊某某原因、地某、經過。6、同案馬凱、劉某某平、連增強的供述,證明劉某某、閆某某糾集其三人到北轉盤砍傷楊某某、王某某鋒及砸車的事實。7、蒲城縣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蒲城縣公安局蒲公刑技字(2006)第X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明楊某某、王某某的傷情均構成輕傷。8、蒲城縣價格事務所蒲價認鑒(2005)X號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車輛損壞價值為6755元。9、被告人閆某某、劉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二十三)2009年12月12日,王某某向黨某某索要黨某其的手機,黨某給,王某某便打黨某拳。黨某某丈夫王某某知道此事后,告知了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集劉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人去找王某某,在興鎮(zhèn)X組劉某某、王某某等人發(fā)現(xiàn)了王某某的面包車,便將該面包車的車燈、玻璃等砸壞,車損價值為3145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人黨某某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的原因及面包車被砸的事實。2、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王某某打了黨某某,便讓劉某某去找王某某說事,其讓劉某某等人砸了面包車。3、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同案任某某、李某某供述,證明劉某某糾集其數(shù)人在興鎮(zhèn)X村子砸了一輛面包車。4、證人惠某某證言,證明王某某的面包車被砸后在他處修理的情況。5、蒲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蒲價認鑒[2009]X號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車的損壞部位及車損價值為3145元。6、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二十四)2009年7月份左右一天。井某新(另案處理)在蒲城縣X路某光燒烤門口碰見劉某某,認為劉某某對其扎勢,便打電話給劉某某約定打斗。井某新糾集元某、王某某、被告人許某某、閔某等數(shù)十人持洋鎬把、砍刀等在陽光燒烤門口,劉某某叫的七八個人拿的工具坐出租車剛到現(xiàn)場,井某新帶眾人過去砸了三輛出租車的車玻璃等部位,車損價值2835元。劉某某等人見狀逃跑。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王某某、路某棟、郭振蘇、蘇某科,李某某、李某某麗證言,證明其經營駕駛的三輛出租車在陽光燒烤附近被砸壞的事實。2、證人井某某證言,證明井某新告知將劉某某等人乘坐的出租車砸了。3、同案王某某、蔡鵬、王某某的供述,證明井某新叫其去打架,砸了出租車。4、被告人許某某、閔某供述,證明在陽光燒烤門口參與打架并有人砸車。5、同案井某新的供述,證明約定打斗的原因及糾集人打架、砸車的事實。6、蒲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蒲價認鑒[2009]X號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三輛出租車被損壞價值總計2835元。

(二十五)2009年10月14日晚,蔡鵬(另案處理)得知其女朋友張某某在凱圣堡陪酒時被人毆打,便糾集井某新、被告人許某某等數(shù)十人持洋鎬把趕到凱圣堡二樓大廳,將肖某、趙某某、孫某伏打傷后逃跑。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肖某、趙某某陳述,證明從凱圣堡KTV包間喝完酒到二樓大廳時,數(shù)十個小伙持洋鎬把將其三人打傷。事后知是孫某伏打了一個小姐,該小姐叫的這些人。2、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其陪酒時一個客人踢其一腳。3、同案蔡鵬、段某鐵、王某某、元某、張某某、郝磊供述,證明案發(fā)的原因及糾集井某新、元某等人在凱圣堡二樓大廳毆打肖某等三人的事實。4、同案人井某新、被告人許某某的證言,證明因蔡鵬女朋友被人在凱圣堡毆打,蔡糾集其二人及多名人員持械到凱圣堡二樓大廳毆打肖某三人。

(二十六)2009年11月9日,原蒲城縣印刷廠職工孫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史某某等人到天誠印務公司商討印刷廠職工安置事宜,為達到目的,組織了被告人閔某、許某某、雷某癸、張某某、喬某庚、任某某等三十名社會閑人到天誠印務公司助威,公司一方亦組織了被告人田某辛,王某某及王某某等人阻擋鬧事,“110”處警趕來,眾人散去。事后,張某某交給史某某8000元某到場人員分發(f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孫某某等人組織職工、多名社會閑人到公司鬧事,原印刷廠職工孫某某還說要打人,他見雙方要鬧事就撥打了110報警,警車一到這些社會閑人就散了。2、證人孫某某、孫某某、張某某等人證言,證明組織職工到天誠印務公司開會,并叫了社會閑人保護他們。3、同案薛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蔚某某、馮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證明有人聯(lián)系其到天誠印務公司“出警”,去后見有人在廠里開會。4、被告人閔某、許某某、雷某癸、張某某、喬某庚、任某某供述,證明有人組織其到天誠印務公司,去后呆在大會現(xiàn)場,有二三十人,事后分得報酬。5、證人孫某乙證言,證明其看見“蠻蠻”、喬某庚等人去印刷廠。6、被告人王某某、田某辛,同案王某某的供述,證明其以保安名義呆在天誠印務公司,阻擋來公司鬧事者。7、被告人雷某癸、喬某庚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二十七)2009年10月26日,在翰皇擦鞋店打工的許某紀,與校飛因取鞋快慢之事發(fā)生爭執(zhí),許某紀聯(lián)系被告人趙某某、賈某某及李某某、槐鐵鎖前來幫忙,在縣X路某商銀行附近,校飛糾集的被告人劉某某等六七人趕來,將許某紀、李某某砍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許某紀證言,證明其取鞋時和校飛發(fā)生爭執(zhí),便聯(lián)系趙某某等人來幫忙。2、證人韓某某、屈某某證言,證明許某紀、校飛因取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分別打電話叫人幫忙。3、槐鐵鎖證言,證明趙某某叫其去給許某紀幫忙,幾人走到工商銀行附近,許某紀、李某某被六七個人持刀砍傷。4、被告人趙某某、賈某某供述,證明去給許某紀幫忙時,從出租車上下來的人持刀砍傷許某紀、李某某。5、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明宋杰聯(lián)系去工商銀行附近幫忙,后在蒲城縣賓館門口發(fā)現(xiàn)受傷的兩個人。5、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案發(fā)地某。

(二十八)2009年12月份一天,初某某給其女友打電話時,一男子接電話后與初發(fā)生對罵,初即給被告人趙某某打電話,趙某某聯(lián)系了三四個人聚集到小觀園門口,等候接電話的男子到來,但未見人。事后初某某給每人發(fā)香煙一盒表示感謝。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初某某的證言,證明事發(fā)原因及叫趙某某等人幫忙的事實。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同初某某到小觀園門口見到趙某某等人。3、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其糾集槐鐵鎖等人到小觀園門口給初某某幫忙。4、被告人趙某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地某、狀況。

(二十九)2009年6月5日,蒲城縣醫(yī)院發(fā)生一起醫(yī)療事故,家屬來院鬧事,醫(yī)院保衛(wèi)科進行制止,醫(yī)院職工原某某,被告人賈某某等人去給醫(yī)院幫忙,停了七八分鐘后離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馮某某證言,證明其嫂子在醫(yī)院病亡,群眾自發(fā)到醫(yī)院鬧事。2、證人竇某某證言,證明因一起醫(yī)療事故,很多群眾在縣醫(yī)院門口鬧事。3、證人竇某某證言,證明其村村民在縣醫(yī)院門口鬧事,現(xiàn)場有許某社會閑人。4、證人原某某證言,證明有群眾打橫幅在縣醫(yī)院門口鬧事,其主動制止,并看到有幾個小伙在場。5、被告人賈某某辨認筆錄,證明原某某在現(xiàn)場。6、被告人賈某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7、西安鳳城醫(yī)院住院病歷,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趙某某案發(fā)時正在治療,不在現(xiàn)場。

(三十)2008年1月份,荊姚某某X組馮某某因在后院所建的廁所與東鄰李某某華發(fā)生糾紛,李某某華妻弟惠某軍通過他人由被告人趙某丁糾集被告人賈某某等數(shù)十人將馮某某后院廁所石棉瓦損壞,前院廁所拆毀,并威脅馮某某不準阻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馮某某陳述、證明事發(fā)原因及惠某軍叫人拆毀其家?guī)氖聦崱?、證人馮某某證言,證明馮某某、李某某華兩家因廁所發(fā)生矛盾,李某某弟叫人毀壞了馮某某的廁所。3、被告人趙某丁,賈某某同案段某斌供述,證明其數(shù)十人到賈某南一個村拆毀一戶人家的廁所。4、被告人賈某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三十一)2009年5、6月份,張某某欠冀百鋒賭債24萬某,索要多次未果。孫某得知此事便讓趙某超幫忙要帳,趙某超又聯(lián)系了被告人田某辛,田某辛集被告人薛某壬、樊某某趕到張某某經營的上王某某響石蓋福祿羊肉館造勢威脅,約一個小時,眾人離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其在罕井某百鋒的賭場里推拖拉機欠冀百鋒賭債24萬某,冀叫了些人到其羊肉館要帳。2、同案趙某超供述、證人曹某某證言,證明孫某讓趙某人要帳,趙某過曹某某找田某辛去羊肉館要帳。3、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有好幾個人到他家羊肉館向他兒子張某某要24萬某的賭債。4、被告人田某辛、薛某壬,樊某某、同案霍某供述,證明趙某超聯(lián)系其等人到響石蓋羊肉館,呆了一段某間后就走了,后知道是要帳,每人分了100元。5、被告人薛某壬、田某辛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三十二)2009年6月份,劉某某交電費借了樊某某1000元,11月,樊某某的姑媽樊某某敏得知此事后,讓王某某幫忙要帳。王某某聯(lián)系陸州、被告人薛某壬、田某辛等人在蒲城縣城“夢幻城堡”游戲廳找到劉某某,迫使劉某某償還帳務1000元,支付車費100元,薛某壬等人每人分得1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證明其欠樊某某1000元某還,后樊某某姑媽(樊某某敏)領了五六個人在“夢幻城堡”游戲廳強行要走了1100元。2、證人樊某某證言,證明劉某某借其1000元,王某某去向劉某某賬被其拒絕,后劉某某說將錢給了樊某某敏。3、被告人薛某壬、田某辛,同案王某某供述,證明王某某讓其等人在“夢幻城堡”向一男子要賬,事后分得報酬的事實。4、被告人薛某壬、田某辛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三十三)2009年8、9月份一天,陳莊鎮(zhèn)X村民王某某、鄭某某等人因向渭蒲高某公路某料的車碾毀了村X組織起來攔擋曲百戰(zhàn)的拉料車,曲百戰(zhàn)聞訊,讓被告人張某己叫些人下去,張某己叫吳某聯(lián)系人,被告人曹某某和吳某等人趕來,約有一二十人,部分人帶著洋鎬把。曲百戰(zhàn)和被告人張某己將王某某打傷,村民見狀離去。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王某某供述,給渭蒲高某公路某程拉料的車把他村X村上人就擋拉料車,結果他讓曲百戰(zhàn)的人打傷。2、證人鄭某某、遲某、唐某、查某某的證言,證明村民攔擋拉料車,王某某被打傷,現(xiàn)場許某社會閑人帶著洋鎬把,村民嚇得都散了。3、證人曲某證言,證明現(xiàn)場看到曲百戰(zhàn)和一些不認識的人及王某某受傷的情況。4、同案曲百戰(zhàn)的供述,證明村民阻擋其拉料車,其讓張某己叫人解決并和張某某傷了王某某。事后給了張3000元某所叫人員分發(fā)。4、王某某辨認筆錄、照片,證明辨認出作案人系張某己。5、被告人張某己、曹某某供述,證明曲百戰(zhàn)讓其叫人去了現(xiàn)場,有一二十人,有些人拿的洋鎬把,張某己打傷了王某某。6、被告人張某己、曹某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三十四)2009年6、7月份,給任某某拉送石料的外地某車車主在薛某某的停車場住宿,后車主因故離開。任某某以車主欠錢為由質問薛某某,雙方發(fā)生糾紛。任某某指使被告人曹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戊及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陳莊街道,眾人跟隨任某某向街道十字口走,看見陳莊派出所民警,眾人離開。事后,曹某某得報酬1000余元某發(f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薛某某證言,證明與任某某因外地某欠款問題發(fā)生糾紛。2、證人薛某某證言,證明其見薛某某與任某某發(fā)生糾紛,其出面過問時,任某某與其爭執(zhí),并叫來多名社會閑人準備鬧事。3、同案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證明劉某戊讓其到陳莊街道,在十字路某呆了一陣,見到一輛警車就走了,每人分得100元。4、證人任某某證言,證明其與薛某某因外地某發(fā)生糾紛,讓曹某某找些人來準備鬧事。5、被告人曹某某、劉某戊供述,證明糾集多名人員到陳莊街道的原因、經過。6、被告人曹某某、劉某戊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三十五)2007年8月4日,蒲城縣六龍壁精品城準備開工,開發(fā)商田某某、袁某了個人的人身安全,二人叫李某某軍(已判刑)找人到現(xiàn)場幫忙。后有被告人殷某及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在逃)等人到達現(xiàn)場。事后田某某付給來人報酬。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袁某某、田某某的證言,證明在六龍壁工程開發(fā)時,讓李某某軍找人保護其安全的事實。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工地某有社會閑散人員。3、證人趙某某、付某某的證言,證明拆遷戶擋裝載機時,十幾個社會閑人和拆遷戶撕拉。4、同案李某某軍、樊某某科的供述,證明聯(lián)系人員去六龍壁精品城工地某護開發(fā)商,現(xiàn)場見到殷某。5、被告殷某的供述,證明樊某某科、李某某叫其去六龍壁工地,當時現(xiàn)場有很多人。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案發(fā)地某。

(三十六)2009年6、7月份,晁雙林因黨某某未從其購買的原高某土廠(位于陳莊鎮(zhèn)街道)的門面房中遷出,便和路某去找黨某某。在晁雙林和黨某某協(xié)商時,路某讓被告人殷某趕到現(xiàn)場,指使殷某用所駕駛的車撞門,見殷某動,路某駕車撞倒房門,砸壞電視機、洗衣機等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黨某某陳述,證明其所住的房門被路某駕車撞倒,電視機、洗衣機等物品被砸壞。2、晁雙林證言,證明其與黨某某協(xié)商騰房時,路某駕車撞門,砸壞電視機、洗衣機等物。3、被告人殷某的供述,證明路某叫其到現(xiàn)場,見路某駕車撞壞了門。4、晁雙林辨認筆錄、照片,證明殷某將一輛黑色桑塔納開至現(xiàn)場。5、被告人殷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三十七)2007年8月份,蒲城賓館老板李某某昌因工程糾紛準備拉走陜西天元某筑公司的建筑材料,該公司經理劉某某松通過田某某、袁某來李某某軍(已判刑)幫忙。李某某軍糾集王某某龍、王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殷某等多人到蒲城賓館將車擋住,事情了結后,眾人離去。王某某龍向劉某某松索要報酬3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同案犯李某某軍、王某某、王某某龍的供述,證明李某某昌、劉某某松因經濟糾紛,李某某軍糾集王某某等人到蒲城縣賓館攔擋一拉料車。殷某是李某某軍叫來的。當時劉某某松就給了3000元,他們每人得到100元。2、被告人殷某的供述,證明李某某軍叫其到蒲城賓館攔擋一輛拉木頭的車,不久便離開。3、蒲城縣人民法院(2008)蒲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確認了李某某軍、殷某等人插手經濟糾紛的事實及對李某某軍等人已處刑罰。

(三十八)2009年11月,東陳電廠保安彭某為李某某經營的罐車另找了一名司機,致使司機劉某某虎不再開車。劉某某虎通過被告人田某辛及宋小朋(在逃)糾集被告人薛某丙、殷某等人到東陳鎮(zhèn)電廠附近欲找彭某鬧事,因未見到彭某,眾人到縣城,劉某某虎讓眾人在羅馬假日酒吧喝酒唱歌。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李某某、彭某證言,證明在劉某某虎給李某某的新罐車出了一次車后,李某某感覺劉某某虎太年輕,讓彭某另找了一名司機。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明電廠一保安班長找了新司機,劉某某虎開不成車去找該班長的事。3、被告人田某辛、薛某壬、殷某,同案薛某壬的供述,證明去東陳電廠給叫“虎子”(劉某某虎)的人幫忙,但“虎子”未找到要找的人。4、被告人薛某丙、田某辛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案發(fā)地某、現(xiàn)場情況。

(三十九)2009年11月9日,安志峰、武某某到黨某鎮(zhèn)X村鹵陽湖挖湖工地某湖北人吳某某結算裝載機施工的費用,因拖運費問題雙方爭吵、打架,安某某通過王某某雇傭被告人薛某丙、雷某癸、任某某、張某某等十余名社會閑散人員到挖湖工地某嚇吳某某,致使吳某某多支付拖運費1500元。事后,所去眾人每人分得1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吳某某陳述,證明他們挖湖時雇了一臺裝載機,按行規(guī)他只付來的拖運費,這次沒辦法付了來回的拖運費3000元,多付了1500元。2、證人武某某、安某某的證言,證明與吳某某因拖運費發(fā)生爭執(zhí),便找十幾名小伙威嚇吳某某。3、同案李某某供述,證明朱某讓其聯(lián)系人,其通過任某某聯(lián)系了多名人員到挖湖工地,事后收取了報酬。4、被告人薛某丙、任某某、張某某、雷某癸供述,證明到挖湖工地某警,事后每人分得報酬100元。5、被告人薛某丙、任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四十)白水縣東興金屬有限公司職工董某某、趙某、鄭某民等六名職工租住在蒲城縣X村王某某春家。2009年12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田某辛受人指使,糾集被告人薛某丙、薛某壬、孫某乙等七八名社會閑散人員來到睦王某某村,威脅董某某等職工離開。第二天,六名職工就各自回家。被告人田某辛等人均分得1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董某某陳述,證明其六人租住在王某某春家,案發(fā)當晚七八個小伙拿的刀和洋鎬把威脅其六人離開租住處,第二天便各自回家。2、證人萬某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有人脅迫其公司職工離開租住處。3、被告人田某辛、薛某壬、薛某丙供述,證明一叫“剛”的讓田某辛糾集薛某壬、薛某丙、孫某乙等人到罕井某個村子,不久就離開,事后每人發(fā)了100元。4、上訴人孫某乙供述,2009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明明”等幾個人坐了一輛昌河車到罕井某人“出警”,到地某后停了一會,有人說回,他的就回到縣城,他這次得了100元。5、被告人薛某丙、田某辛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四十一)2008年11月,原仁鄉(xiāng)X村任某某和吳某寶因競選村主任某某生矛盾。11月30日晚,原新崗(已判刑)糾集被告人張某某等多名社會閑人到原任某某X村民梁某某吉、史明社將吳某一、二樓門窗砸毀(經鑒定損失903元),眾人又去吳某寶丈人家找吳某寶未果。事后,任某某給付報酬2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證明租住其家的陶茂林打電話說五六個人砸了其家門窗玻璃。2、證人惠某某證言,證明梁某某吉、任某某軍、梁某某社到其家找吳某寶,其看見巷道中有很多人,西邊路某還停了一輛白顏色的車。3、同案吳某龍、梁某某吉、任某某軍供述,證明帶著叫來的人找吳某寶,梁某某吉、史明社砸了吳某門窗。4、同案吳某龍、梁某某吉、任某某軍辨認筆錄、照片,證明鬧事的人員有原新崗。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明因選舉的事原新崗叫其去了一村子,五六個人進入一戶人家砸了玻璃,還去另一家找人未果。6、被告人張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四十二)2009年7月31日晚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和劉某某(在逃)等人和在蒲城縣廣場擺攤紋身的徐某發(fā)生口角。8月1日凌晨1時許,張某某、劉某某及劉某某的朋友到廣場東北角將徐某毆打一頓,隨后又追到蒲城縣第二醫(yī)院門口毆打,致徐某受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徐某陳述,證明一低個小伙向其詢問紋身之事時,兩人發(fā)生口角,后被低個小伙和另一個人打傷。2、證人黃某某證言,證明張某某、劉某某在縣城廣場牌樓底下打了一個小伙。3、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供述,他們在廣場夜市喝完酒,到牌樓下和一個擺攤做紋身的小伙(徐某)發(fā)生口角,他們把徐某連著打了兩次,見徐某臉上流血了就再沒有打。4、被告人張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四十三)2009年7、8月份,被告人趙某丁伙同被告人趙某某在蒲城縣縣城將黨某某約至“今生緣”茶秀,逼迫黨某某退還唐某玲賭資300元,趙某某獲費用5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黨某某陳述,證明其在南環(huán)路X路某叉口往西路某的老年活動中心打麻將,趙某丁他姑的朋友輸了,后趙某丁打電話讓把錢退了,其沒辦法就從身上掏出300元某了趙某丁。2、被告人趙某丁供述,證明在南環(huán)路X路某叉口一麻將館有兩個男的既偷牌又換牌,騙其姑趙某香的朋友,其聯(lián)系了趙某某一起將黨某某約至“今生緣”茶秀,讓他退錢,后其姑的朋友給趙某某50元某。3、被告人趙某某供述、唐某玲的證言,證明退錢和付給50元某事實。4、被告人趙某某、趙某丁辨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證明現(xiàn)場情況、現(xiàn)場方位。

(四十四)2009年10月份,李某某女兒李某某娟與其公公霍某來因家庭矛盾鬧事打架,霍某來二子霍某得知此事后,叫被告人趙某丁前去李某某娟娘家說事,趙某丁糾集了被告人韓某某、劉某戊、康某等人到蒲城縣X組李某某家鬧事,插手家庭矛盾,造成不良影響。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證明其女兒和她丈夫家鬧事回到娘家,后被告人趙某丁等人到其家里來鬧事,當時來了兩輛出租車。2、證人霍某證言,證明他將其父被其嫂所打一事告知趙某丁。3、蒲城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證明,證明李某某娟毆打霍某來的事實。4、被告人趙某丁、康某、韓某某、劉某戊供述、證明到賈某鄉(xiāng)X組滋事的事實。5、被告人趙某丁、韓某某相互辨認筆錄、照片,證明趙某丁、韓某某系作案人。6、被告人趙某丁、劉某戊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四十五)200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孫某乙的伙計叫“明明”的在天喜燒烤店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聽說對方要鬧事,“明明”讓被告人孫某乙找?guī)讉€人幫忙,后孫某乙糾集被告人閔某及井某新(另案處理)等人,持刀在蒲城縣X路“天喜燒烤店”門前等候,未見到人后離去。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燒烤店老板任某某喜的證言,證明在2009年11月上旬一天晚上,其正在營業(yè),突然發(fā)現(xiàn)路某有七八個小伙,手里拿的東西,停了一會他們就散了。2、同案元某、張某某、井某鵬、井某新供述,證明孫某乙打電話讓他們到蒲城縣X路某籃東邊天喜燒烤店門口“出警”,去時他們從井某新的租住房里帶了兩把50公分長的砍刀到達現(xiàn)場,因未見到鬧事的人,他們就走了。被告人閔某供述與井某新供述一致。3、上訴人孫某乙供述,那天晚上10時許,明明打電話叫他到天喜燒烤店說有人要鬧事,他見到明明后就給井某新打電話讓帶些人來,井某新帶元某、閔某等人來后,因沒有人找明明的事,他們就走了。

(四十六)2007年1月13日晚,閆某某儒(另案處理)因其經營的客車鑰匙被他人拔掉,糾集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五十名社會閑散人員,持洋鎬把前往渭南市X區(qū)公安分局龍背派出所民警檢查,王某某等人拒絕接受檢查,并將民警打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同案閆某某儒供述,證明2007年1月13日下午,陜EA××348客車司機二偉在臨渭區(qū)X鎮(zhèn)附近擋住他的陜x號車,并把他的車鑰匙拔了,他得知情況后就找人準備到臨渭區(qū)找二偉打架。他便叫了張某某剛、路某耀、雷某癸軍并讓他們叫些人。到臨渭區(qū)X村附近等人時,一輛警車把他的大車擋住了,他大車上的人就與警察發(fā)生了沖突。2、同案張某某亮供述,證明是田某辛軍叫他去的,車被扣后他和張某某在麥地某碰見,同時證明韓某也叫他去的。3、證人趙某某證言,證明在2007年1月13日從渭南返回時,二偉給其打電話說他把X號車鑰匙拔了,他勸把鑰匙給人家不要惹事,二偉不聽。4、證人趙某某證言,證明二偉到西禹高某路某就超了X號車,打電話叫人,說X號車把他撞了,叫車到吝店,非把陜x號車司機王某某打的跪下不可。5、同案楊某某供述,證明他是張某某亮叫去的,同時證明王某某因妨害公務被臨渭公安分局取保,并交保證金3000元某事實。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明當時是一個叫王某某的喊往上沖,王某某和幾個人往前沖時拿洋鎬把亂掄,將警察致傷了。

(四十七)2009年2月12日,蒲城縣X村民王某某在競爭該村X組長時,怕其他候選人和他鬧事,便讓蔡建勇幫忙,被告人王某某受蔡建勇指使,糾集付寶軍、曹某某、雷某某等數(shù)十名社會無業(yè)人員到東陳鎮(zhèn)X村X組織的第二次選舉。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他村選舉時,他叫縣上的“閑人”準備鬧事,他是通過一個叫蔡建勇的給召集的人,一個叫王某某的小伙領了二十多人來的,時間不長讓東陳派出所民警帶走了,啥也沒干,后他給了蔡建勇2000元。2、同案雷某某、曹某某供述,證明他們是王某某叫去的,并讓多叫幾個人,當時說的每人100元。3、同案馮某某、井某、劉某某、薛某供述,證明其幾人去時是雷某某打電話,當時還有王某某、盼盼都去,一人發(fā)一盒藍好貓香煙。4、證人王某某、李某某證言,證明當時村X組長,但王某某不服,沒辦法才重新選舉。聽其村X村上來了好幾輛出租車,派出所來人把這些人全帶走了。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2月份,蔡建勇打電話叫他幫忙聯(lián)系人鬧事,他就讓付寶軍、曹某某再聯(lián)系人,共來了十六七個人,坐四輛出租車到東陳,蔡建勇的伙計(王某某)讓他們在一個巷口等著,王某某去開會,讓等電話,過了一會派出所的人來了,把他們全帶到了派出所,后又放了他們。6、被告人王某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四十八)2009年5月6日晚,因王某某、王某某蓓鬧離婚,兩家發(fā)生打架,王某某將此事告訴了其姐夫劉某某,被告人劉某戊受劉某某雇傭,糾集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某等社會閑散人員,到平路某鄉(xiāng)X組王某某家,呆了有一個小時左右,見女方家未再來鬧事,眾人離開。事后劉某戊獲報酬3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劉某某證言,證明其妻弟王某某鬧離婚,娘家來人把其岳父打了,其找?guī)讉€人去王某某家,去時呆了一個多小時見對方沒有來人就回去了,走時他給了劉某戊X元某來的人去吃飯。2、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劉某某是其姐夫,到其家時帶了四五個人,女方家沒有來鬧事。3、孫某派出所證明,證明在2009年5月6日晚9時接王某某忠電話報警,當日下午3時許,其兒子王某某因和妻子王某某蓓鬧離婚,后王某某蓓的姨媽韓某俠將王某某忠毆打,此案已受理。4、被告人劉某戊、韓某某及王某某供述,證明去平路某鄉(xiāng)X組王某某家?guī)兔χ?,并收取好處費300元某事實。5、被告人韓某某、劉某戊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四十九)2009年6、7月間,因渭蒲高某路某楊某某X村村X村原文虎、徐某才等村民攔擋孫某某的送料車。后杰杰(在逃)給任某某打電話讓到縣上找?guī)讉€人,被告人任某某會同被告人許某某等人帶洋鎬把到東楊某某X村X路某地某決擋路某題,擋路某民見狀離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鄭某某、王某某、武某某證言,證明該村原文虎、徐某才想給高某路某地某料,擋拉石料的車,送石料的從縣上叫了一幫社會閑散人員來準備鬧事,最后沒有鬧成,擋的人再沒敢擋。2、證人孫某某證言,證明自己和渭蒲高某路某訂合同供應石料,拉了幾天,韓某村有人擋的不讓拉,其見任某某和六七個小伙到現(xiàn)場,手里每人拿根洋鎬把,擋的人就走了。后知是任某某明叫的人。3、證人王某某、王某某、閆某某的證言,證明在2009年6、7月間,東楊某某家人攔擋拉料車,看見任某某和一些小伙在一工地。4、被告人任某某、許某某的供述,證明滋事事實。5、被告人任某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五十)2009年11月8日,被告人何某因李某某公司承包的西包鐵路某程施工拉土,被地某人段某某攔擋,就伙同曹某某盼(另案處理)等人前往蒲城縣X村嚇唬段某某。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段某某證言,證明2009年11月8日中午,自己一人在家,鐵路某的施工隊在其地某拉土被其攔擋,有一個人打電話后,過了一陣來了兩輛白色面包車,來了十幾個人,后其丈夫給派出所打電話,派出所來人收了車上的棍。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其公司承包的西包鐵路某程。因鐵路某從段某某家的磚廠傍邊過,賠償問題沒有達成協(xié)議,2009年11月7日、8日,工程被擋兩次,后椿林派出所打電話,說把人打了,讓其出醫(yī)療費x元。3、同案田某辛、曹某某證言,證明此事是曹某某叫去的及收取好處費的事實。4、田某辛、曹某某對照片辨認筆錄,證明辨認出何某到工地某事的事實。5、被告人何某供述,證明滋事事實。6、被告人何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作案地某。

(五十一)2009年11月保袈⒖肭囉噐r牛場因地某發(fā)生糾紛,牛場通過他人糾集曹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何某等二十余人帶洋鎬把到現(xiàn)場鬧事,不久,眾人回到縣城被招呼吃飯。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同案王某某、劉某某強、路某斌、黨某岳供述,證明“出警”是曹某某叫人去的,是到牛場出警,在南邊陳莊火車站附近集合,去的每人發(fā)洋鎬把和白手套,只是扎勢,并沒有打,回來后在縣賓館吃的飯,每人發(fā)一盒芙蓉王某某,吃完飯就散了。2、同案王某某辨認照片筆錄,證明辨認出何某曾到現(xiàn)場滋事的事實。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證明自己在縣X路某招待所睡覺,曹某某打電話讓到牛場滋事的事實。3、被告人何某及劉某某強、路某斌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滋事地某。

(五十二)2009年10月份,蒲城縣X村順遠加油站職工王某某提出同黃某某談戀愛,梁某某知道后,說了幾句閑話,黃某某男朋友拜某某叫了兩個人程明、王某某去找梁某某說事,被到站上找王某某、梁某某玩耍的劉某某看到。劉某某讓李某某糾集被告人王某某、何某及曹某某(另案處理)到加油站,將程明、王某某打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證人劉某某證言,證明他到加油站找梁某某玩,梁某某說為一個女娃的事讓他幫忙,他見加油站外面有三個小伙手里提著棍,他就打電話給李某某讓帶人來。李某某帶了四個小伙一到加油站就追打那幾個小伙,打完后,李某某帶人就走了。2、同案李某某證言,證明他接到劉某某的電話,就叫上何某、王某某、曹某某到順遠加油站滋事的事實。3、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其欲和加油站一個女娃談戀愛,不知梁某某和該女娃說了什么,到晚上幾個小伙來到加油站,事后聽說劉某某叫人打了這幾個小伙。4、證人梁某某證言,證明劉某某到加油站找他玩,他說有事請劉某某幫忙,劉某某打電話就叫人,人來后他們追上那兩個小伙對其進行毆打,打完后各自散了。5、證人黃某某、拜某某證言,證明當晚他們叫的程明、王某某到順遠加油站,準備給梁某某說這事,結果程明、王某某被梁某某叫的人打傷。6、被告人王某某辨認筆錄、照片,證明辨認出何某系滋事人。7、被告人何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案發(fā)地某。

證明本案事實的證據還有:1、被告人惠某某、張某某、殷某的戶籍證明信,證明惠某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張某某、殷某部分作案系未成年人。2、蒲城縣人民法院(2008)蒲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蒲城縣人民法院(2009)蒲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第X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張某己、薛某丙、趙某丁被判處刑罰的事實。3、蒲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證明材料,證明樊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以上故意傷害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尋釁滋事犯罪及證明本案事實的綜合證據,經原審法院公開開庭舉證、質證,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經本院審理均予以確認。

綜上,上訴人孫某乙參與尋釁滋事犯罪5起;被告人王某某參與故意傷害犯罪1起;劉某某參與故意傷害犯罪1起、參與尋釁滋事犯罪2起;劉某戊參與尋釁滋事犯罪9起;喬某庚參與尋釁滋事犯罪6起;田某辛參與尋釁滋事犯罪6起;張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5起;柳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4起、參與非法拘禁犯罪1起;薛某壬參與尋釁滋事犯罪4起;殷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4起;雷某癸參與尋釁滋事犯罪4起;康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5起;張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4起;韓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4起;王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曹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姚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1起;張某己參與尋釁滋事犯罪2起;王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1起;張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趙某丁參與尋釁滋事犯罪4起;王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閆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1起;王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4起;惠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雷某癸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吳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袁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項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許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賈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劉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薛某丙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趙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閔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何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任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樊某某參與尋釁滋事犯罪3起。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柳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上訴人孫某乙、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戊、喬某庚、田某辛、張某某、柳某、薛某壬、殷某、雷某癸、康某、張某某、韓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姚某某、張某己、王某某、張某某、趙某丁、王某某、閆某某、王某某、惠某某、雷某癸、吳某某、袁某某、項某、許某某、賈某某、劉某某、薛某丙、趙某某、閔某、何某、任某某、樊某某分別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毀壞財物,利用人多勢眾威懾群眾,插手工程糾紛,婚姻糾紛及其他民間糾紛,收取報酬,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又分別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柳某的行為亦分別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依法均應數(shù)罪并罰。原審被告人張某己、趙某丁、薛某丙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因同被害人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樊某某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參與作案一起,且被害方的全部損失得到賠償,依法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原審被告人項某賠償了被害人任某某的經濟損失,酌情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惠某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張某某、殷某部分作案時系未成年人,依法應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對上訴人孫某乙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孫某乙參與尋釁滋事犯罪5起,在每次參與的尋釁滋事犯罪中,不僅自己行為積極主動,而且糾集他人參與犯罪,原審法院已根據上訴人孫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某、作用和對社會產生的危害后果,對其作出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原審認定的王某某、趙某某各少參與一次尋釁滋事犯罪,本院亦予以確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某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王某某娟

審判員陳寧

代理審判員李某某華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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