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X鎮(zhèn)X村廟皂組人,現在廣東省深圳市成川表業(yè)制品廠務工。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男,郴州市蘇仙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漢族,個體司機,?。裕?。
被告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農民,?。裕?。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漢族,個體司機,?。裕?。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系朱某乙之弟。
被告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個體司機,?。裕?。
委托代理人黃某丁,男,湖南方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男,湖南銀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戊,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某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男,湖南福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庚,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李某甲、朱某乙、謝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郭垂峰獨任審判,于2009年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原告唐某某追加張某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為被告。由于原告及被告張某某、謝某某未提供被告張某某、謝某某的合伙人劉銘、劉桂喜、全玉壽的詳細住址和基本情況,本院通過其他方法也無法查清三人下落,故本院未追加劉銘、劉桂喜、全玉壽為共同被告。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由審判員黃某友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平龍、代理審判員何波剛組成合議庭,并于2009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告朱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丙、被告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某丁、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甲、張某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某訴稱:2008年7月19日原告乘坐被告謝某某駕駛的湘x貨車從郴州回汝城。車輛行至S324線汝城文明鄉(xiāng)X路段時與被告李某甲駕駛的湘x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右股骨頭骨折并骨髖關節(jié)后脫位,右側骨髖骨折,右腓骨總N(神經)完全損傷,右脛N(神經)坐骨中度損傷。住院治療4個月。出院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八級傷殘。請求法院判決由七被告給付原告醫(yī)療費x元、誤工費8000元、護理費4200元、伙食費48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傷殘賠償費x元、精神損失費x元,交通費600元、傷殘鑒定費500元,合計x元。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廣東省流動人員暫住證、深圳市居住證、成川表業(yè)制品廠的證明。擬證明唐某某長期在城市生活、工作,主要經濟來源于城鎮(zhèn),應以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傷殘補助。
2、《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原告唐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無責任,由被告李某甲、謝某某共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3、《司法鑒定書》。擬證明原告唐某某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4、病歷書、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唐某某住院治療情況及自己支付了醫(yī)藥費x元及鑒定費500元和交通費用的事實。
5、交警支隊復印的詢問筆錄、車輛信息表、保險單等材料。擬證明原告唐某某在事故中無責任,肇事車輛及其所有人、駕駛人員基本信息,以及車輛投保情況。
被告李某甲書面答辯稱:事故發(fā)生后,本人與湘x實際車主張某某在交警隊達成了處理協(xié)議,并支付了x元賠償款。協(xié)議約定湘x的車損及車上人員受傷今后與李某甲無關,故原告應該找湘x的車主主張賠償。原告按城鎮(zhèn)戶口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不對,應按農村戶口標準計算。并且申請法院追加張某某為共同被告。
被告李某甲向本院提供了《協(xié)議書》、收據各一份以證明其上述主張。
被告張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朱某乙辯稱:2008年6月6日,本人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已將湘x貨車及相關證件一并轉讓給了被告張某某。協(xié)議約定車輛轉讓后,本人不再負任何責任。而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08年7月19日,所以本案與本人無關。
被告朱某乙向本院提供了《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以證明其上述主張。
被告謝某某辯稱:湘x貨車是本人與張某某、劉桂喜、劉銘、全玉壽五人合伙從被告朱某乙處轉讓購買的。事故發(fā)生后,五合伙人與原告簽訂了協(xié)議,由五合伙人一次性賠償原告唐某某營養(yǎng)費、后期護理費等一切費用x元,以后事故一切后果與本人等五合伙人無關。并且原告唐某某在住院治療期間,本人已支付了x.55元醫(yī)療費。原告訴請的數據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傷殘補助費應按農村戶口的標準計算,原告住院期間是本人在陪護,護理費用應剔除,營養(yǎng)費不存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本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謝某某向本院提供了醫(yī)藥費收據、《協(xié)議書》以證明其上述主張。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辯稱:湘x貨車在本公司只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投保人為朱某乙。本案中原告人身損害賠償不屬于本公司賠償責任范圍,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規(guī)定:“強制保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币虮景钢性嫣颇衬呈浅俗鎥的乘客,在汝城縣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原告訴狀中都說明是乘車人員,因此原告不屬強制保險合同中的受害人范疇,應屬于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故不在本公司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內。請求駁回原告對本公司的一切訴訟請求。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湘x貨車的保險單以證明其上述主張。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辯稱:原告起訴本公司主體不適格。被告謝某某是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開發(fā)區(qū)營銷服務部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商業(yè)險,而郴州開發(fā)區(qū)營銷服務部是獨立承擔責任主體,并非是本公司的下屬或分支機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本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書面答辯稱:被告李某甲為湘x號貨車在本公司只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x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x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x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保險期間自2008年6月4日至2009年6月3日。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外,本公司與被保險人李某甲及被保險機動車并無其他保險合同關系,因此,本公司可以按照保險合同和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在有責任或無責任限額范圍內對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原告的合法有據的費用予以賠償。但原告為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湖南省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計算。本公司不存在和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并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對所舉證據質證如下:
一、原告唐某某提供的證據:到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1,證明原告應以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傷殘補助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屬于農村戶口,只應以農村居民收入標準計算傷殘補助費;對證據3,被告謝某某對鑒定的結論有異議,口頭申請重新鑒定;對證據4,被告謝某某認為只有原告的父親來陪護,來往的交通費由其支付,不應計算在內,交通費收據與實際發(fā)生額不符,請求法院酌情核減。
二、被告李某甲提供的證據:原告對協(xié)議書和收據不予認可,認為協(xié)議是趁人之危簽訂的,根本無效。被告謝某某認為張某某沒有得到原告的授權,其與李某甲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并與本人無關。
三、被告朱某乙提供的證據:原告及其他被告對《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
四、被告謝某某提供的證據:原告對醫(yī)療費用收據無異議。對《協(xié)議書》認為是脅迫和趁人之危簽訂的,根本無效。
五、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證據:原告及其他被告對湘x貨車的保險單的真實性無異議。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情況,本院依據證據應當符合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的原則,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
一、對原告方提供的證據2、4、5,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1,符合證據“三性”,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證實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已沒有工作,不在城市生活,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3,被告只口頭申請重新鑒定,庭審后未再提供書面申請,也未預交重新鑒定費用。本院對其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提供的證據3予以確認。對交通費票據,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金額為1030元,原告訴請600元,結合原告家與醫(yī)院的距離和親戚探視的次數,交通費定600元為妥。
二、對被告李某甲提供的協(xié)議書和收據,因被告李某甲和張某某未到庭質證,原告及被告謝某某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存在異議,本院不予采信。
三、對被告朱某乙提供的《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原告及其他被告未提出異議,且車輛的轉讓與否不影響交強險的承保,本院予以確認。
四、對被告謝某某提供醫(yī)療費收據,原告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協(xié)議書》因其內容與法律和事實相違背,本院不予以確認,但對已支付的x元,原告已自認,本院予以采信。
五、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湘x的保險單,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院的認證以及法庭辯論的情況,本院對本案的事實確認如下:
2008年7月19日原告唐某某乘坐被告謝某某駕駛的湘x貨車從郴州回汝城。車輛行至S324線汝城縣X鄉(xiāng)X路段時與被告李某甲駕駛的湘x貨車相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唐某某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yī)院郴州分院住院治療88天,后轉郴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2天,共住院治療120天。出院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原告唐某某自己支付了醫(yī)療費x.4元,被告謝某某支付了醫(yī)療費x.55元。湘x貨車原車主系朱某乙,朱某乙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自2008年5月24日至2009年5月23日。2008年6月6日,被告朱某乙與被告張某某簽訂《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被告朱某乙將湘x貨車以x元的價格轉讓給被告張某某、謝某某及合伙人劉銘、劉桂喜、全玉壽五人合伙經營,未辦理車輛所有人變更登記。其后,五合伙人以被告謝某某的名義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開發(fā)區(qū)營銷服務部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五合伙人共同賠償了原告唐某某經濟損失x元。湘x號貨車車主系被告李某甲,李某甲為該車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08年6月4日至2009年6月3日。
本院認為,該起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李某甲、謝某某違章行駛共同造成,被告李某甲、謝某某違法占線行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所以,被告李某甲、謝某某應按各自過錯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張某某作為湘x貨車的合伙人,對謝某某的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中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作為湘x貨車的承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付責任。參照《(2007-2008)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計算,原告各項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x.4元、殘疾賠償金x.02元(x.67元/年×20年×30%)、護理費1114.46元(3389.81元/天÷365天×120天)、誤工費5598.25元(x元/年÷365天×1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440元(12元/天×120天)。還有司法鑒定費500元,交通費600元。因原告身體多處部位受傷,且比較嚴重,并還需要做拆內固定手術、電針等康復和營養(yǎng)神經的治療,對原告身體和精神都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原告提出賠償營養(yǎng)費12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x元的請求應予支持,以上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總計x.13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交強險保險金x.73元(殘疾賠償金x.02元、護理費1114.46元、誤工費5598.25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x元、醫(yī)療費x元)。交強險保險金x.73元之外3211.4元應由被告李某甲承擔1605.7元(3211.4元×50%),被告謝某某承擔1605.7元(3211.4元×50%)。在庭審中,原告唐某某自愿放棄要求被告謝某某承擔該項1605.7元的經濟損失賠償金及其連帶責任,其自愿處分自己權利,未違反法律和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予以認可。鑒于湘x貨車還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開發(fā)區(qū)營銷服務部投保了商業(yè)險,應就被告謝某某承擔的責任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付責任,現因原告放棄該部分權利,本院不再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開發(fā)區(qū)營銷服務部為被告。本案中,湘x貨車登記的車主是被告朱某乙,但該車在事故發(fā)生前已轉讓給了被告張某某、謝某某等五人,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但被告朱某乙對湘x貨車事實上既無控制、支配的權利,又無運營利益,故被告朱某乙對因湘x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一款之規(guī)定,原告唐某某系乘坐湘x貨車,屬車上人員,不屬于湘x貨車投保的交強險保險中的受害人范圍,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擔本案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對本案不承擔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8條、第106條第2款、第119條、第130條,《最高人民法院》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甲賠償原告唐某某經濟損失1605.7元。
二、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唐某某經濟損失x.73元。
三、原告唐某某放棄要求被告謝某某承擔經濟損失1605.7元及其連帶責任的請求,予以照準。被告張某某對該筆款項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判決一、二項的賠償款項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訴訟費2448元,由被告李某甲承擔1224元,被告張某某、謝某某承擔12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黃某友
審判員何平龍
代理審判員何波剛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何劍
(法律條文附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一款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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