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閘北區(qū)X路。
被告上海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閘北區(qū)X路。
法定代表人成X。
原告徐X與被告上海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徐X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訴稱,2008年1月1日,原告進入被告處擔任流程部經理,月薪為人民幣318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另有車貼每天5元、通訊費每月100元。2009年6月25日,被告稱經營發(fā)生困難口頭辭退原告,原告工作至2009年6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資至2009年4月。據此,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5月、6月的工資計5281.2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計9564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3月至5月的車貼計330元,2009年3月至5月的通訊費計300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6月的公積金392元。審理中,原告表示本案中不再主張第4項訴訟請求,另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5月至2009年6月25日的工資計4735元,變更第2項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3814元。
原告對其訴稱提供了下列證據:
1.勞動爭議申請書、閘勞仲(2009)辦字第X號案件受理通知書,證明原告申請仲裁,上海市閘北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因未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故原告訴至法院;
2.原告的銀行工資卡,證明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被告將工資匯至原告銀行工資卡內,原告工資扣除社會保險費和稅收后為2640.60元;
3.支出憑單,證明2009年3月、4月、5月通訊費領導簽字后但未領到;
4.勞動手冊,證明原告2008年1月1日進入被告處工作;
5.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證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25日期間原告在被告處工作;
6.2008年度上海市X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結算單,證明2008年被告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
7.鄭X、張X的證言,鄭X、張X到庭證明原告工作至2009年6月25日;
被告上海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也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月1日進入被告處工作,2009年6月25日被告開具退工日期為2009年6月25日的退工證明。2008年9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資為2424.58元;同年11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資為2552.57元;同年12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資為2533元;2009年1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資為2271.23元;同年2月12日、3月6日、4月4日、5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資各為2640.60元。
另查明,2009年8月3日,原告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5月、6月的工資5281.20元;支付離職補償9564元;支付2009年3月至6月的車貼及通訊費計630元。后原告以上海市閘北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在法定審限內審結案件為由,訴至本院。
審理中,原告稱,1.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但合同在被告處,無法提供;2.在2008年8月之前,被告是現金支付原告工資,2008年9月起,被告將工資匯至原告工資卡內;3.目前,被告確實不經營。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至2009年6月25日,被告理應及時支付原告勞動報酬,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5月至2009年6月25日工資計4735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稱因被告經營困難辭退原告,因被告未到庭應訴,本院采納原告的陳述?,F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814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3月至5月的車貼和通訊費,但原告未能提供雙方對于車貼、通訊費有過約定的相應證據,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x年5月至2009年6月25日的工資計人民幣4735元;
二、被告上海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X經濟補償金計人民幣3814元;
三、原告徐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原告徐X、被告上海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滕立芳
審判員盛玉英
代理審判員王婧
書記員張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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