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文鳳,河南豫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X路興隆花園二期X號樓X單元X室。
法定代表人時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基本情況同上。
委托代理人張文鳳,河南豫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光電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X路X號金成國際廣場X號樓X室。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阮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趙某、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河南光電通訊設備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訴人趙某及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文鳳、被上訴人河南光電通訊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阮某某稱與被告趙某是雇傭關系,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被告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認可與原告阮某某是勞動關系,并提供向被告河南光電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書一份,證明被告趙某是被告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經理,趙某負責河南焦作地區(qū)網絡工程項目的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執(zhí)行、完成和維修。被告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光電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是承包關系。因此,原告與被告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屬勞動爭議,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阮某某的起訴。
宣判后,阮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其與被上訴人趙某之間系雇傭關系,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趙某、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河南光電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辯稱,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阮某某上訴稱其與被上訴人趙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本案中,被上訴人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趙某系其公司經理,與被上訴人河南光電通訊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線路工程承包入圍合同以及單項工程施工協(xié)議的均系被上訴人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并不是被上訴人趙某個人。故應當認定上訴人阮某某受傷時某行工程施工的單位是徐州星原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故上訴人阮某某的該上訴請求證據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妥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判長張向軍
審判員侯軍勇
審判員鄭宗紅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肖廣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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